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高政复终字〔2021]21号
申请人:桑某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申请人桑某某认为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不履行对其安置职责,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其进行妥善安置、给予编制保障并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9日予以受理。2021年11月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其本人已经了解清楚相关法律、政策等为由,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桑某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