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高政复决字〔2021〕09号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 定 书

高政复决字〔2021〕09号

申 请 人:马XX,男,身份证号:XXX

联系地址:XXX

联系方式:XXX

委托代理人:王XX,女,身份证号:XXX

联系方式:XXX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XXX办事处

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XXX-10号

法定代表人:郭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XX 陕西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方式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XXX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房屋。申请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因“高陵区XXX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征收,为维护自身权利,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通过EMS特快专递(1035513485835)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及附具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公开申请人签订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预购协议书》(需加盖信息公开单位公章、骑缝章)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国邮政EMS官网邮件查询结果显示,西安市高陵区XXX办事处于2021年3月8日签收该特快专递,直至今日仍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申请人进行正式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予答复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

1.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所寄EMS快递单复印件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5.EMS快递投递结果网页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3月8日,答复人签收了申请人马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要求公开《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预购协议书》等相关信息。

2019年7月24日,答复人发布了《西安市高陵区XXX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工作通告》,并印发了《西安市高陵区XXX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和《西安市高陵区XXX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工作方案》,上述内容属于公开范围且已经张贴公布。在项目涉及村组主要出入口等明显位置进行了张贴公示,同时制定了补偿方案宣传手册向每户群众进行发放宣传。故申请人所要求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内,已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取。

鉴于《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预购协议书》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所签订应当具有保密性且不能擅自公开,故不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申请人如果作为实际被征收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前往西安市高陵区XXX办事处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查看属于自己的信息内容(高陵区XXX段副10号、联系人XXX、电话XXX)。此项内容在2021年元月王XX向高陵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已告知其准确获取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根据XXX办事处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在收到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的政府公开信息之后,XXX办事处已派该村包村组组长再次告知马XX、王XX来街道办查阅信息,但王XX和马XX均未到XXX办事处查阅。

1.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照片一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获取政府信息途径)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马XX为西安市高陵区XXX村村民。2021年3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因房屋搬迁而签订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预购协议书》。上述信息由被申请人保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派该村包村组组长告知马XX、王XX到街道办查阅信息,马XX和王XX未前去查阅。又查明,申请人确曾于2020年12月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得到政府办公室答复,但该次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与2021年3月8日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不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公开由自己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3月8日(邮件实际签收之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期限届满之日4月6日,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XXX办事处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