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高政复决字〔2021〕08号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 定 书

高政复决字〔2021〕08号

申 请 人:马XX,男,身份证号:XXX

联系地址:XXX

联系方式:XXX

委托代理人:陶XX,女,身份证号:XXX

联系方式:XXX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XXX

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XXX段-10号

法定代表人:郭XX 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XX 陕西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方式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XXX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房屋。申请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因“高陵区XXX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征收,为维护自身权利,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通过EMS特快专递(1035513485835)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及附具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公开申请人签订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预购协议书》(需加盖信息公开单位公章、骑缝章)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国邮政EMS官网邮件查询结果显示,西安市高陵区XXX于2021年3月8日签收该特快专递,直至今日仍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申请人进行正式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予答复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件寄递单

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上查询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3月8日,本单位工作人员签收了申请人马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要求公开《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预购协议书》等相关信息。后经查实,马XX本人表示,从未向XXX邮寄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从未向高陵区政府申请或者委托他人申请行政复议,故不存在需要回复的行政申请。鉴于《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预购协议书》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所签订应当具有保密性且不能擅自公开,故不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申请人如果实际作为被征收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前往西安市高陵区XXX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查看属于自己的信息内容(高陵区XXX段副10号、联系人祝XX、电话XXX)。经与马XX面对面沟通,他本人表示不需要申请公开,而且自身知晓以上信息内容。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马XX出具的《情况说明》

2.马XX本人出具《情况说明》时的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

公民陶XX于2021年4月26日以马XX委托代理人身份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称被申请人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答复。案件审理期间,马XX本人出具了其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未委托他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说明》,由被申请人随《行政复议答复书》一并递交本机关。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马XX出具的《情况说明》,马XX并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缺乏申请主体,系无效申请。陶XX持马XX授权委托书以马XX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马XX在《情况说明》中称其并未委托他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表明陶XX所持授权委托书非有效授权委托书,其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也非马XX本意,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也缺乏申请主体,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亦系无效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陶XX以马XX名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