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 定 书
高政复决字〔2021〕06号
申 请 人:陈XX;女;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
联系方式:XXX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歌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办理其投诉举报所作回复不服,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高陵XXX有限公司在销售“麦香精品系列(俄罗斯列巴面包)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受理回复》(以下简称《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2021年03月0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关于高陵XXX有限公司销售的“麦香精品系列(俄罗斯列巴)”),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5日作出《关于举报高陵XXX有限公司在销售“麦香精品系列(俄罗斯列巴面包)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受理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中国食物成分表2004》就有法律效力,葡萄面包、面包条在《中国食物成分表2004》对于维生素的含量均是0,证明了涉案产品是未含维生素的。从该点也证明了被申请人并未进行实际性的调查,被申请人在《关于举报高陵XXX有限公司在销售“麦香精品系列(俄罗斯列巴面包)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受理回复》称:是对面包自身的真实描述纯属睁眼说瞎话,被投诉举报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其包装上标注的情形。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
3.原《投诉举报函》
4.涉案产品图片、购物小票(复印件)
5.《中国食物成分表2004》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3月9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高陵XXX有限公司销售的“麦香精品系列(俄罗斯列巴)”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宣传用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符合《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调查查明,高陵XXX有限公司自制并销售的“麦香精品系列(俄罗斯列巴)”是由面粉、鸡蛋、白糖、葡萄干、酵母、改良剂、奶粉、食用盐等原材料,经过常温发酵焙烤而成。以上制作面包的原料中含有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维生素。因此,我局认为,被投诉人在产品外包装上所印的广告用语是对列巴面包自身的客观描述,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列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并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回复。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受理、调查和回复,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得当,答复行为有效,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
1.行政复议答复书
2.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31本地投诉举报处理资料
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高陵XXX有限公司销售的“麦香精品系列(俄罗斯列巴面包)”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函后,即安排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举报人确有“麦香精品系列(俄罗斯列巴面包)”销售,该商品为被举报人自制。被举报人证照齐全。被申请人以该商品由面粉、鸡蛋、白糖、葡萄干、酵母、改良剂、奶粉、食用盐等原材料经常温发酵焙烤制作而来,而上述原料中含有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维生素,故认定被投诉人在产品外包装上所印用语是对列巴面包自身的客观描述,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列的违法情形,因此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投诉举报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2021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2021年3月15日作出《回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被举报商品“麦香精品系列(俄罗斯列巴面包)”为被举报人自制并销售。从制作该商品的原料来看,其包装上所称“含有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维生素”的描述,符合客观实际。其包装所印文字,系对“列巴”类面包基本特征的描述,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关于举报高陵XXX有限公司在销售“麦香精品系列(俄罗斯列巴面包)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受理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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