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 定 书
高政复决字〔2021〕02号
申 请 人:某x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蒲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员工
杨xx 员工
联系方式:xxx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人社局
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县门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xx 干部
联系方式:xxx
第 三 人:王xx,男,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
联系方式:x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认定工伤决定(高人社工决[2021]003号)不服,于2021年2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重新裁定高人社工决[2021]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1.在申请人王xx入职后,公司通知安排为其缴纳社保,在为其缴纳社保时,社保系统无法录入,经询问他告知公司其正在领取失业保障金,自己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自愿与公司签订《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个人伤害及损失与公司无关。2.王xx一方面领取失业金,一方面领取工资,已经造成骗取失业金的违法事实,公司认为其违法事实在先,由此造成的意外伤害,也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故我公司对高人社工决<2021>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异议。望能结合实际情况对工伤认定情况重新裁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高人社工决[2021]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对第三人王xx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工伤认定权。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高陵区市场监管局,位于xxx。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以及《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答复人对第三人王xx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认定权。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合法。2020年10月20日,第三人王xx受伤,2020年12月11日,王xx向答复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资料,2020年12月16日,答复人给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时举证通知书》,12月31日,答复人收到了举证回复。2021年1月7日,答复人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高人社工决[2021]003号)。王xx2021年1月8日领取了《认定工伤决定书》。1月11日,答复人给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1月13日,申请人收到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答复人经调查取证,并结合申请人提供的举证回复和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王xx属于工伤。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第一组,王xx工伤认定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陕西省人民医院的住院病案复印件;3.银行流水明细;4.生产事故情况陈述说明;5.王xx、马xx、路xx、常xx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组,工伤认定受理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三组,给某xxx公司的举证通知: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第四组,某xxx公司提供的举证回复:情况说明
第五组,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六组,认定工伤决定书:1.认定工伤决定书(高人社工决[2021]003号);2.快递送达凭证
第三人王xx未予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上午,第三人王xx在某xxx公司车间作业过程中,因原料溢出被烫伤。2020年12月1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附医疗机构入院、住院、出院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生产事故情况陈述说明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时举证通知书》,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证回复。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结合双方提交证据,认为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予认定为工伤。2021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高人社工决[2021]003号),分别于2021年1月8日送达第三人,2021年1月11日送达某xxx公司。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的职权。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附相关证据材料)后,按程序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申请人依通知提交证据,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双方所提交证据材料查明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第三人和申请人,程序合法。根据第三人陈述说明、申请人情况说明、证人作证签字、医疗机构记录等证据材料,能证实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之中受伤的事实。被申请人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人社局所作高人社工决[2021]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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