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指南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有两个以上被申请人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的文件。

3.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

5.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6.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五、申请方式

(一)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二)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通过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四)网络申请。互联网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按指引申请。平台链接https://xzfy.moj.gov.cn/fybk/fwzy/

六、联系方式

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为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统一接收区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地址:西安市高陵区县门街29号区政府大院前楼三楼

电话:(029)86916712;(029)86912866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