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某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二环路与鹿鸣路十字。
申请人谷某某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关于西安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书回复中针对“产品商品名称大于通用名称的问题”及“产品功能说明问题”)处理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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