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东街10号,联系电话:029-86080125。
法定代表人:郭高,办事处主任
本机关2025年9月1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件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赵某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的回复》,并责令依法对申请人的光伏发电损失部分进行合理的安置补偿。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案涉项目土地征收的主体应为高陵区政府,安置补偿主体亦然。通远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征收中的行政行为,应视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申请人对安置补偿相关事宜存在异议,如仍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渠道救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依法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申请人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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