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鹿歌路101号。
负责人:王小朋,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于2025年1月13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2025年1月17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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