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
代理人:梁某某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渭阳路39号,电话:029-86035378。
负责人:何立凯,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处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1月24日收到其申请,经审查于2025年2月5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
2.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5〕第1号)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杜某某、张某某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因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高刘村城市更新项目在本村实施,需要对申请人宅基地进行征收。为了解实际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以EMS邮政快递方式(快递单号1128929806774)向被申请人高陵区姬家街道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坐标位置图等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高陵区姬家街道办事处公开申请人宅基地所在地块如下信息:申请公开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高刘村四组(详细位置后附定位图)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及公告;申请人签字的征地调查、登记、确认材料;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城市更新项目征集村民意见情况相关材料;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如银行存单等。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签收申请材料。
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5〕第1号),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并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5年1月4日签收该告知书。
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申请人签字的征地调查、登记、确认材料”信息:被申请人告知本机关不存在,但在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到被申请人办公处查询时,确提供了杜某某《入户调查表》;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土地现状调查”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与高刘村城市更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程序中的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完全无关,被申请人公开的是2008年9月24日高刘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不是2020年将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高刘村 43.5082 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材料,时间完全不相符。另外从申请人向高陵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高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第37号)(证据)中载明:“土地现状调查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因该文件涉及个人信息,申请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明文件,于工作日内前往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办事处查阅获取”,从该表述中可以明确看出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并不是姬家街道办事处所公开的现状调查材料,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城市更新项目征集村民意见情况相关材料”,并没有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公开方式进行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前往姬家街道办事处查询,但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查询时被申请人却不予对申请人公开,不允许申请人进行查询、复制和摘抄。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有公开的法定职责,而不应敷衍塞责,懒政怠政。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并不允许申请人查询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姬家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5〕第1号)应当确认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其在限期内重新作出答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签字页照片;3.邮寄单照片;4.妥投记录截图;5.《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第37号)照片1份;6.杜某某《入户调查登记表》复印件1份;7.《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5〕第1号)照片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置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市、县人民政府为最先获取上述信息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高刘村四组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及公告”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范围。西安市高陵区政府是最先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但同时根据优先由制作行政机关公开的原则,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作为制作机关有义务公开上述信息。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上述信息负责公开的机关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管理中心,并附上述机关的联系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款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款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请人签字的征地调查、登记、确认材料”信息,并不存在,被申请人予以告知。“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城市更新项目”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范围,予以公开。“该城市更新项目征集村民意见情况相关材料”亦属于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范围,亦予以公开。但该信息属于《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高刘村城市更新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文件,该文件内包含村民意见征集有关材料、风险评估内容及其他村民个人隐私、报告等其他内容,文件内容较多(共298页)。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公开《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高刘村城市更新项目社会风险评估》首页及评审意见,剩余内容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前往被申请人办公地点进行查询。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2月14日,申请人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受理。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5〕第1号)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月4日签收。同时,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不服的救济途径。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前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应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被申请人已多次答复。被申请人曾于2024年12月2日收悉申请人杜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第37号),并送达申请人。2024年12月14日,申请人杜某某、张某某再次就相同信息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5〕第1号)。被申请人认为,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被申请人已勤勉尽职,就相关信息及履职情况进行回复。且申请人也至被申请人办公室现场查看相关信息文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请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5〕1号);3.土地现状调查资料;4.社会风险评估首页及评审意见;5.虚拟账簿收款凭证;6.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办事处关于杜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情况的回复;7.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37号);8.送达回证;9.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4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高刘村四组(详细位置后附定位图)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及公告;申请人签字的征地调查、登记、确认材料: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城市更新项目征集村民总见情况相关材料,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如银行存单等”“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纸面☑”“获取信息方式:邮寄☑快递☑”。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收悉该申请。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5〕第1号),2025年1月4日申请人签收该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一、经查,您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及公告”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您可向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申请,联系电话:029-86910384,或向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管理中心申请,联系电话:029-86061255。二、经查,您申请公开的“申请人签字的征地调查、登记、确认材料”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特此告知。三、经查,您申请公开的“土地现状调查”相关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公开(见附件1)。四、经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城市更新项目征集村民意见情况相关材料”相关信息,系“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高刘村城市更新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文件,该文件包含村民意见征集有关材料,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公开《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高刘村城市更新项目社会风险评估》首页及评审意见(见附件1),因该文件内容较多(共298页),且涉及风险评估内容及其他村民个人隐私,报告其他内容(包括村民意见征集有关材料),你可以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前往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办事处查询,地址: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渭阳路中段39号姬家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蒋某某,联系电话:029-86035378。五、经查,您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公开(见附件3)。如认为本告知书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1.土地现状调查资料2.社会风险评估首页及评审意见3.虚拟账簿收款凭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月4日作出处理告知,程序符合规定。
申请人提出了多项信息公开请求,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来看,被申请人作出告知后,申请人主要是对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签字的征地调查登记确认材料、土地所有权调查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城市更新项目征集村民意见情况相关材料”等信息的告知不服而复议,现分别评析如下:
1.关于征地调查登记确认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称其经过检索,但并未提供其已进行了充分合理的检索工作的相应证据,故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5〕第1号)中就本条政府信息申请而作的告知,证据不足。然据申请人所称,在其于2025年1月7日去被申请人办公处查询时,对方已向其提供《入户调查表》,鉴于申请人该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已经实现,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其未经认真检索,径告申请人该条信息不存在仍属于违法。
2.关于土地所有权调查表。申请人称其要求公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表》并非被申请人提供的2008年9月24日《高刘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表》,但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其并没有对其所需的调查表有其他描述,被申请人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向其进行公开,并无不当。申请人如确需另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表》,建议通过与信息公开机关沟通的方式,或者重新申请信息公开并对所需信息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以便信息公开机关准确领会其意思后予以处理。
3.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包含征集村民意见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据以上规定可知,信息公开的方式,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并非一定要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更非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类的信息,可能包含部分敏感信息,如有关风险隐患防范及处置措施等,还可能包含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如征求个人意见时获取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家庭信息等,被申请人采取审慎态度,在有所区分的情况下,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并无不当。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信息的公开,被申请人应依法征求第三人意见,在未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公开该部分信息,均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申请人所称其2025年1月7日去查询时,被申请人不允许其查询、复制和摘抄的问题,被申请人虽提供了申请人前去其办公场所查询时的照片,但对其是否已经查询、复制和摘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可公开内容,并没有举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要求公开“征地调查登记确认材料”所作的处理及告知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信息的请求,进行重新处理;
3.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