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西韩路87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理期间,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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