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字〔2024〕103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泾渭中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吴佩,泾渭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未在法定期内进行答复,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于2024年9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以书面形式邮寄答复申请人在《泾渭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申请的事项。

申请人称:2024年7月15日,申请人通过EMS 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泾渭街道办事处所辖某村以下事项:1.乡村治理示范村报送材料;2.本届村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2024年年度工作计划;3.2023年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及实施情况;4.本届村委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5.村委会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及补偿情况;6.村三委会(个人)受到的奖惩情况;7.各种党的惠农方针政策落实情况;8.村民的建议及意见反馈。

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公布(2021年-2024年6月30日)以下事项: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6.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经查询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7月17日签收了此快递。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在2024年8月15日前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依法予以支持。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申请人身份证、泾渭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交寄单、邮件签收截图。

被申请人称:我街道于2024年7月17日收到答复人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应该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我街道组织涉及公开事项内容的相关科室召开联席会,共同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明辨别整理。

1.经查,申请人所申请的某村的“乡村治理示范村报送材料”信息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该信息不予公开,故未予提供。申请人所申请的“本届村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2024年年度工作计划;2023年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及实施情况;本届村委一事一议筹资酬劳情况;村委会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及补偿情况;村三委会(个人)受到的奖惩情况;各种党的惠农方针政策落实情况;村民的建议暨意见反馈。”信息非我街道制作或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故未予告知。

2.经查,申请人所申请的街道办事处(2021年—2024年6月30日)的政府信息。其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信息不属于街道的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可向西安市高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联系电话:029-86910384。“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故该信息不予提供。“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信息不属于街道的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可向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联系电话:029-86913475。“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实施情况”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故该信息不予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信息,不属于街道的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可向西安市高陵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联系电话:029-8691720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情况”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故该信息不予提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信息不属于街道的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可向西安市高陵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或者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申请,联系电话:029-86912043或029-86913302。“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信息不属于街道的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可向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申请,联系电话029-86910384。“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故该信息不予提供。“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信息不属于街道的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可向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和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电话029-86913302或86012711。

我街道积极与申请人对接,已于9月30日向申请人书面邮寄送达上述答复内容,以期为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提供明确指引,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第2号、邮件快递单。

经审理查明:

2024 年7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泾渭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024年9月30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泾渭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第2号。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办事处2024年7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规定期内作出答复,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答复,已履行职责,本机关不再责令其再次履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