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字〔2024〕12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办事处,地址:西安市高陵区泾渭中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泾渭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所作《xxx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推选办法公告》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1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xxx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推选办法公告》。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x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推选办法公告》,小区居民黄某,章某等人于2024年1月27日向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街道办事处没有做出回复。《公告》中第四条规定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作为上位法,民法典和行政法规均未对业主委员会的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作出复函,向33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督促纠正函,要求对相关规定限期作出修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x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推选办法公告》业主代表的条件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与民法典冲突的内容,应予撤销。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xxx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推选办法公告》《异议书》《房屋所有权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作出的《公告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提供指导和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业委会成员的条件没有涉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说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因此不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形,且是在区住建局的指导下,依据有效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作出,符合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三)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西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公告书》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业主虽享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业主也负有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等性,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业委会作为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主要功能是服务业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所以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因此及时交纳物业费是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备较高素质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将按时交纳物业费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不利于业委会正常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以维护大多数利益而做出的,而不能穷尽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这是法律及制度的应有之义。因此,《公告书》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这一规定合法、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案情后,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公告书》在公示期间,已对相关人员的异议予以答复。xxx小区先后有章某、黄某等人以面谈、电话来访等形式对上述推选办法的相关条款提出了异议,泾渭街办工作人员均给予了详细地答复,并对相应条款依据法规等进行了解释说明,当事人表示知晓,同时告知当事人欢迎随时来街办反映任何异议和不满等。

经审理查明:xxx小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xx路,分为xx一期和二期,张某所住小区属于xxx小区一期,小区现有住户1060余户。为社区管理的现实需求被申请人在区住建局的指导下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xxx一期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推选办法公告》并公布,公布后业主张某等人对公告提出异议,后经泾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解释,张某仍然不服,遂成本案。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承担政府基层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上述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我管理组织,街道办事处具有对本辖区内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业主权利的产生基于所有权和共有权,业主具有推选、当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除法律规定或所有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加以限制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未履行业主义务的行为可能涉及民事违约责任与侵害物权的侵权责任等,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民事途径实现权利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于鼓励业主通过自我管理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业委会含筹备组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且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业委会含筹备组的参选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以不缴物业费作为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参选资格的限制性条件有违法治精神,亦不利于化解矛盾,营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邻里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所作《xxx一期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推选办法公告》第二项第四条中对业主代表“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限定条件。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