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字〔2024〕8号

申请人:武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东街。

负责人:张博 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2月X日作出的《关于武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情况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X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关于武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情况的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X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西安市高陵区XX村XX组的房屋涉及的XX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的:1.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调查清点确认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材料;2.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4.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5.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资金到位证明;6.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发放和使用情况;7.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资金缴纳标准、到位情况、需安置农业人口安置情况。8.与申请人签署的补偿协议;9.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图、评估报告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于2024年2月X日作出了《关于XX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情况的回复》,回复如下“征地调查清点确认表”“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资金到位证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资金缴纳标准、到位情况、需安置农业人口安置情况”“与申请人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相关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要求申请人去现场查询。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应按照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并加盖公章后,按申请人选择的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邮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而不是让申请人去现场查阅。2.实体违法。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应该掌握也是必然存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均应向申请人提供;3.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服其答复的法律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请求复议机关全面审查案件,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情况的回复》,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信息公开申请表》;2.《关于武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情况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2024年1月X日收到被答复人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2月X日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期限。答复人针对被答复人申请的9项政府信息,分别作出答复,对于答复人确已掌握信息,依法对其公开,对于不属于答复人公开的信息,告知被答复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的回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3.邮件交寄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4年1月X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2024年1月X日收到该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XX重大项目相关的9项信息,选择的信息公开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2024年2月X日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部分可以公开,部分不属于被申请人掌握。可以公开的信息,需要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单位查阅;不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告知了掌握信息单位的联系电话。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由其制作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从该条规定可知,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其他形式公开属于例外。本案中,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采取上门查阅、抄录的方式公开,但没有提供相关信息属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证据,显然违法。

关于被申请人未掌握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是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对非本机关制作的信息,向申请人告知信息制作机关的联系方式,符合规定。

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X日所作《关于XX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情况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