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的时限规定

一、立案:经核查符合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

三、听证权利告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四、办案期限: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五、救济权利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对拆除的处罚项不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六、移送时限:需向监察、任免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

七、催告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但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经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复议或诉讼程序终结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未经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拆除的处罚项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满60日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不准予执行的异议期限:对区人民法院做出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罚没财物移交处置时限: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区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