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执法人员一行3人对高陵辖区内某催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能提供主要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记录;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查询,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该单位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单位上述行为做出:1、警告;2、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与民生息息相关。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几十年粗放式发展中积累的职业病问题逐渐显现,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不断从法制建设、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强职业病防治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各用人单位应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监督举报电话:029-8691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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