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
一、主体资格合规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二、经营行为合规
1.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2.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网络视听平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5.网络视听平台应确保其提供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有害或不良信息。
6.网络视听平台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防止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7.网络视听平台企业应建立总编室,建立完善5项具体工作机制。
8.网络视听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9.网络视听平台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
三、安全管理合规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应当常态化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切实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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