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公租房

一、什么样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配偶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具备申请条件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未婚、离婚和丧偶的无子女人员以及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单身家庭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3、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具体申请条件有哪些?

1、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人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相应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城六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其中:申请人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下简称城六区)户籍,应在本市长期居住;申请人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西咸新区户籍(以下简称非城六区),需与注册地在城六区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或者持有注册地在城六区的营业执照满1年,并按规定连续进行纳税申报满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但具有城六区居住证的,需与注册地在城六区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或者持有注册地在城六区的营业执照满3年,并按规定连续进行纳税申报满3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年满18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其中,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或已退出住房保障的。

4、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符合规定标准限额。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租房的认定标准及限额是什么?

1、收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收入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可支配收入由申请家庭主动申报,人社、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协助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支配收入主要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取暖费、降温费等)、奖励补助(含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等)、过节费、实物收入、兼职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各项收入,不含抚恤补助和优待金。

2、住房。申请家庭在本市无城镇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申请前5年内无住房交易、赠予等转移登记行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认定范围包括:

已购商品房和自建房;继承、司法裁判等依法取得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其他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3、财产。申请家庭无营运机动车辆,无商业、办公、仓储、车库等非住宅类不动产;持有的非营运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交易总价不超过10万元,持有企业不超过1个且个人认缴出资额不超过10万元。

四、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城六区户籍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者人才交流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非城六区户籍家庭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应向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及身份、财产资料等。材料齐全的,社区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并将信息及纸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2、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由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

3、终审。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信息提交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联审,并将联审结果反馈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通过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

4、异议复核。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出具复核意见。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向社会公开。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终审符合申请条件家庭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