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项目

一、享受条件

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的助餐服务点。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建设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餐饮经营许可,其中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中央厨房应取得相应资质;取得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

3.符合老年助餐机构验收标准,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适老化改造,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等设施设备;

4.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食品安全等事故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申请就餐补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社区单站点月均就餐老年人不少于300人次,农村地区单站点月均就餐老年人不少于150人次;

2.老年助餐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80%;

3.运营期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三、补助标准

(一)建设补助标准:

依托餐饮企业社区门店设置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万元;依托物业企业、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现有食堂设施,开辟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开放内部餐饮资源, 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万元;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出资,利用社区(单位)闲置房屋等资源新建厨房,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依托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助餐服务点的不享受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运营补助标准: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优惠的老年餐价格,其中,本市户籍的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待服务保障对象、重残等60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和空巢独居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在享受优惠价格的基础上,每人每天再补贴2元,并在就餐付费时予以扣减。其他老年人就餐时,按照《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评估打分表》(附件8)中的助餐标准进行补助,不受评估分不足60分不予补助的限制。就餐补助按照实际就餐天数和相应补助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