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到其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村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申请材料及程序

1.审批表(含个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身份证明(退伍证、军人档案记载、退伍登记表、服役登记表);

3.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村组、街办加盖公章,逐级审核上报;

4.养老保险调查情况;

5.其他需要录入的材料;

6.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并建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发放标准

2025年8月1日起,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100.05元。

(说明:提高标准参照每年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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