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
已享受高血压或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不再同时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二)保障待遇
1、“两病”参保患者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2、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普通门诊药品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每人400元、600元,同时确诊为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普通门诊药品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600元。统一支付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
3、“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与门诊统筹政策可同步享受,但不能重复报销。
(三)就医流程
1、两病患者的认定。对未纳入高血压或糖尿病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患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及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辅助检查化验单(原件或复印件)至门诊统筹定点医料机构安诊疗规范认定,在医保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2、结算办法
“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四)实施时间
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保障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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