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为用于治疗重大疾病、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治疗周期较长,用药人群和用药指征明确,适宜药店或门诊供应保障的药品目录内(含国家谈判药品)药品,实行专门的支付和管理政策。参保患者原则上应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使用特药的指定医院。同种疾病同一治疗周期原则上只可使用一种特药(有国家颁布或推荐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及药品说明书等明确依据的除外),用药周期不超过一年,一次不能超过一个月,用量确需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特药的,须由指定医院2名特药责任医师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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