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体育由教育科兼管。
新中国成立后,体育仍由教育科兼管。1958年,县成立体育运动委员会,由县长及有关部门领导人组成,业务归文教卫生科,设专职干事1人。1959年县制撤销。1961年县制恢复后,体育由文教行政机构兼管。1980年10月,县成立体育运动委员会。1984年2月,文化、教育行政机构分设后,体育运动委员会与文化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由文化局长、副局长兼任主任、副主任,下设群众体育、竞赛训练、后勤3组,配专职干部9名,工人1名,主要负责全县学校、社会体育工作的指导与督促检查,并组织举办全县运动会;同时,负责县体育场地建设、保护和维修,承担对全县体育人才的培训,以及组织发展各种群众性体育协会组织。1989年,县已有象棋协会和税务系统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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