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管理

明时,县署负责供给儒学办学经费。清时,县署负责供给儒学和书院办学经费、生员食银和制定招收生员的名额和条件,其余事项由儒学、书院自管。民间学校自办自管。县署教育官员负责检查、督导。清末,县设劝学所,主要职责是督勉士子入学。民国十年(1921),全国教育联合会提出:地方行政机关对本地教育应负有积极管理、推行的责任。县先后设教育局、科管理学校,其职责:(1)考核呈报区教育委员、县立完全小学校长;(2)委任初小教师;(3)考察学务;(4)编制教育年报;(5)筹助教育经费及保管清理县教育财产;(6)宣讲三民主义教育宗旨;(7)训练小学教员及塾师。教育机构所设督学,除每年春秋两次开学,定期下学督导考察外,平时还进行专项事务督导考察。三十一年(1942),县立中学建成,由县政府直管。
    建国初,高陵中学由专署直辖,县教育科(局)以管理小学为主。1957年以后,县办中学和民办中学增多,文教局(科)管理面扩大,主要负责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教职工的管理和培训;教育经费的划拨和监督使用;业余教育和工农教育的开展。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教育机构遭受冲击,无法行使其职权。1976年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行政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正轨。1984年机构改革后,教育局工作重点为普及初等教育,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全面贯彻新时期教育方针。为完成以上任务,教育局对各科室实施“岗位责任制”。局办公室主要协调各组室的工作;人事组主要管理调配教师,调整工资,处理人事来信来访;教育组督促学校执行教学大纲,全面指导教学工作,抓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思想工作,组织开展各科教研、文体活动;计财组,草拟教育经费预算,检查学校财务管理,统筹全县学校基建修缮,抓好集资办学等。招生办公室主要负责大中小学招生事宜;工农教育办公室主要负责工农教育。
    1986年,教育系统实行“目标管理 岗位责任制”。教育局制定了乡镇专干、校长岗位责任制,各校普遍制定了教师岗位责任制。年终进行总评和奖惩。将教职工考勤、奖惩情况作为晋级、评优选模和民办教师转正的重要依据。
    1987年,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的新体制。具体实施办法为:高陵一、二、三、四中、职业中学、县进校、城关小学、县幼儿园由县办县管;乡(镇)中学、中心小学由乡(镇)办,县、乡(镇)共管,以县管为主;村办小学、教学点,由村办,乡(镇)、村共管,以乡(镇)管为主。
    1989年3月,教育局制订了《关于整顿教育纪律,优化育人环境的若干暂行规定》。要求: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贯彻教育方针和政策,团结进取,同心协力,办学育人,不能搞“内耗”,不能擅离职守,不能推诿拖拉,放任自流。县教育局和乡(镇)教委每年对所属学校领导班子的实绩进行一次考核,作为任免的依据。2、实行校长负责制,提倡为政清廉、秉公办事、严于律己、说实话、办实事的作风,反对弄虚作假。3、落实安全制度。要杜绝火灾、失盗、伤亡等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上述责任事故,要追究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4、学校对校外生事滋扰者要积极协助公安与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学校要责令停止招用。5、要严格执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对经常旷职的教职工要按照违犯《教职工请假制度》查处。6、校长和教职工不准经商做生意,家属不得在校内经商。7、严禁在校内赌博、猜拳酗酒、吸毒;上班时间不得打扑克、打麻将、下象棋。8、教师要仪表庄重,服装整洁,谈吐文雅。9、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