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校设施

第一节 校舍

明、清县城所设的儒学、书院和乡村所设的回民义学,校园面积和校舍很少扩建。民国初年,县城高等小学由儒学、书院改建,民间小学多利用寺、庙、祠堂及民房,校园狭小、房屋破旧,教师仅一二人,学生亦不过数十人。二十九年(1940),根据国民党政府要求,各乡设中心国民学校(完全小学),各保设国民学校(初级小学),校园、校舍始有扩建。新中国成立后,大规模地扩建校舍。至1985年,全县有学校128所。其中,中学19所,小学109所;学校占地面积1566.5亩,其中小学939.43亩,中学627.67亩;校舍基建面积119191.2平方米,其中小学75961.1平方米,中学13230.1平方米。基建面积中,教室78273平方米(小学57137.4平方米、中学21135.6平方米);中学学生宿舍5238.2平方米;教职工办公室及宿舍36562.7平方米(小学17374.7平方米,中学13188平方米);图书阅览室546平方米(小学105平方米,中学441平方米);实验室445.9平方米(小学21平方米,中学424.9平方米)。

第二节 设施

民国后期,除县立中学,中心国民学校配有桌凳和简单体育活动器材及县立中学还有少量图书外,乡间初级小学则一无所有,连桌凳也要学生自备。

新中国成立后,县办中学和乡(公社)中心小学的教学设施,如实验仪器、直观教具、体育卫生用具和图书资料,逐步得到充实。至1989年,三所县办中学图书、教学仪器、体育器材配备齐全,还建有医疗室。一中有图书21500册,教学仪器1280件;二中有图书8334册,教学仪器1372件;三中有图书15000册,教学仪器1197件。同时,开展电化教学,配备幻灯机、电影放映机、放像机和彩电。乡(社)办中学内教学所需的图书、仪器和体育器材基本具备。

1972年以后,由于在“上小学不出村、上中学不出社”的思想指导下,农村完全小学几乎全部改设为社办中学,造成小学教学设施严重缺陷。1982年,全县小学校舍破烂,桌凳残缺,短缺课桌3771张、课凳8742条;倒塌校舍308间、围墙20624米,裂缝校舍815间,严重漏雨校舍2549间;教室缺门172合,缺窗878套。绝大部分学校无图书、无教学仪器、无体育器械、无会议室。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教工作暂行规定,县教育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发动群众,集资办学,小学教学设施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崭新面貌。1985年普教工作验收后,全县初级小学基本实现了“一无两有”(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木制桌凳)。中心小学有“一部六室”(少先队大队部、会议室、图书室、仪器室、档案室、阅览室、体育室)。各校都增添了图书、仪器及体育器材,还修了花坛、影壁,美化了校园,基本上实现了墙壁白粉化,门窗玻璃油漆化,地面砖铺化。大多数乡镇政府为各校配发了校牌、旗标、图书、仪器、队鼓、队号、保健箱以及教师宿舍门帘、办公桌单、花瓶等。原来几所破烂不堪的“四明”、“四无”小学,已推倒重建,旧貌换新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