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兵 役

第一节 清代及其以前兵役

夏、商、周三代,实行“寓兵于农”制度。平时在家农桑,战时从军打仗。秦统一六国后,实行征兵制,主要从农民中征集士兵。汉代规定,不分贵贱,凡男子20岁就要到官府登记,23~56岁服役。三国时出现世袭兵。南北朝时期,魏文帝实行府兵制,将招募军士另立户册,以别民户。唐初以府兵为主。募兵制为宋代的主要兵制。元实行部落兵制。明代初,实行卫所制。据清《高陵县志》载,明时高陵有自然村157个,其中军户村17个,军士子孙均入军户,世袭为兵,并以大部分屯田,小部分驻防,军饷大部由屯田收入支给。高陵县明时就有长安前、后卫的四所、五所等屯田点。寻常百姓则按丁出银,以供军需。明代中叶,屯田流弊甚多,卫所制腐败,后遂改为募兵制。清初,实行“旗兵制”,按行政组织将满、蒙、汉族力量编为八旗,旗民平时生产,战时为兵。入关后,又以汉人为基础成立绿旗兵(又称绿营兵)。满、蒙旗兵逐渐脱离生产劳动,成为独立的军事组织。绿营兵以招募为主,兵员时有增减。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兵役

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军队兵员补充,均由各军阀在所控势力范围内插旗招募。应募者多系家境贫寒、生活困苦的农家子弟。二十六年(1937),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兵役法暂行条例》后,改募兵制为征兵制。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45岁的国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
    常备兵役
    凡年满20~40岁的男子,经检查合格者,服常备兵役。常备兵役又分为现役(20~25岁,在营为期3年,期满还乡)、正役(现役还乡者服之,平时演习、战时召唤,为期3年)、续役(正役期满后转续役、年满40岁止,任务与正役相同)。具体方法是,先由乡保将符合征兵条件的男子逐人登记,造出壮丁花名册,逐级上报汇总。二十七年(1938),陕西省壮丁统计表记载:本县时有人口53188人,壮丁数为11959人,每百人壮丁数22.48人。如有征兵任务下达,县依照壮丁花名册人数,按比例分摊各乡保。乡保以“三抽一,五抽二”的抽丁法,进行抽签。抽中红签的为红签壮丁,立即征集服现役。
    国民兵役
    适龄男子,不服常备兵役的服国民兵役。国民兵役平时不入营,战时受检征集入伍。三十年(1941),高陵县国民兵役组织情况表记载:高陵时有乡队6个,分队257个,小队584个。18~20岁的497人,21~25岁的942人,26~30岁的1112人,31~35岁的1119人,36~40岁的1244人,41~45岁的685人。
    全面抗日战争开始后,兵员征集紧急,国民政府多次修订征兵法规。二十八年( 1939)六月颁布《修正条例》,三十年(1941)三月又颁布《兵役法规摘要》,嗣后又发布训令、通告、惩罚办法等补充规定。规定战时18~35岁的甲级壮丁,经检查合格者服现役。36~40岁的乙级壮丁服备补役,除免役、缓役外,征集次序以抽签确定。
    民国时期征兵虽有诸多规定,但因政治腐败,役政混乱,执行中弊窦滋生,征兵数逐年增多。每遇征兵,征兵官员沆瀣一气,偷买顶替,中饱私囊。地方乡保弄虚作假,借机敲诈,坑害百姓。豪绅富户,寻情钻眼,买通官府,设法使子弟免征。兵役多加于寒民。

高陵县民国二十六年(1937)~三十年(1941)征兵情况统计表
    表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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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征兵次数  ┃    实征兵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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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二十六年(1937)  ┃    8         ┃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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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二十七年(1938)  ┃    6         ┃    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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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二十八年(1939)  ┃    9         ┃    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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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二十九年(1940)  ┃    14        ┃    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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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三十年(1941)    ┃    10        ┃    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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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47        ┃    3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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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百姓不满,每逢征兵便逃避匿藏,造成签号空悬。三十三年(1944)以后,将抽签办法改变为“甲兵”方式,即每遇征兵,按甲摊丁,有人的出人,无人的出钱;另有骡马代丁,交一头骡子,顶一名壮丁。或折价交钱,然后由乡保用钱雇丁,以顶替被征者。但雇丁逃亡甚多,往往致丁户人财两空。买卖壮丁已成为当时社会公开的秘密,有些人熟悉军中蹊径,把卖壮丁赚钱视为发财之道。乡保为了完成配役任务,到处拉夫抓丁,鞭打绳拴,妻离子散的事,时有所闻。
    三十三年(1944)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国民政府为了协同盟军在远东作战,号召十万知识青年从军。是年冬,高陵曾在缓役的公务人员和在校学生中,征集知识青年志愿军(习称青年从)72名。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兵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至新国成立后的1954年,一直实行志愿兵制。1949年5月本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补充人民解放军退役转业后的缺额,县政府首次动员进步青年志愿参军。1950年6月抗美援朝战争爆发,1951年2月,咸阳地委分配本县志愿兵名额228人,是年5月,又分配本县志愿兵名额380人。广大青年争先恐后,出现许多父替子,妻代夫,兄弟互争报名的热烈场面,征集志愿兵632名。1954年9月9日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命令,本县征集志愿兵118名。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改志愿兵制为义务兵役制。规定:“凡年满18岁至45岁的公民有服兵役的光荣义务”。义务兵分现役和预备役两类,现役服役期按军种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预备役分两种:一种是现役期满退役后服预备役;另一种是凡在规定年龄而未服现役的公民须服预备役。预备役不脱产,但须接受训练,战时听从召唤。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规定从1978年起,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征兵工作一般在每年冬季进行,经过宣传动员,自愿报名,身体检查,政治审查等工作。合格者,经征兵领导小组研究,择优录取,发给入伍通知书。录取新兵换装后,由各乡镇统一给其佩戴大红花,敲锣打鼓送县集中。县委、县政府领导人与接兵部队举行交接仪式后,在鼓乐、花炮声中,新兵与前来欢送的群众、亲友相互送别。一人参军,全家、全村感到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