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3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地区司法行政机构情况报告》的精神,成立本县司法局。地址在文卫路中段,与检察院同院。配局长1人,工作人员3人。下辖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公社配司法助理员,大队设人民调解委员会,生产队设调解小组。1989年,配局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9人。主要任务是:向全县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提高人民法制观念,调解民间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通过法律咨询活动,维护法律正确执行,并依法进行公证业务。
第一节 法制宣传
一九四九年初,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央指示曾在全县大张旗鼓地向人民进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以及镇反、土改等法令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遵规守法的意识。长时期人心安定,秩序井然,道不拾遗,夜不闭户。“文化大革命”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开放后,法制逐步健全,1981年,法制宣传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除采取传统的宣讲、传达方式外,又增加了许多新方式,有报告、讲课、编印材料、咨询、举办法律常识竞赛、考试等。
1987年3月,开展普法宣传周活动。8月,与土地局配合,宣传土地管理法1个月。9月,对党政事企业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普法考试,参加考试1300人,绝大部分达到优秀成绩。10月宣传《教育法》,11月宣传《水产渔业法》,12月宣传《档案法》。1988年3月,63个党政部门和177个企事业单位普法教育验收全部合格。7月,宣传《企业法》和《土地法》,被市政府评为先进集体。对农民,在电视广播节目中开办“法制园地”40余期,办黑板报250块,举办法律常识讲座27期。对个体户、社会闲散人员,在农贸市场设宣传版面,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1981~1989年先后宣传的法律有《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兵役法》、《土地管理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教育法》、《档案法》、《水产渔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报告、讲课1158场次,编印散发材料24.2万份,翻印法律书刊2.85万册,召开法律座谈会190次,出动宣传车161次,街头咨询活动130次,还通过党校培训法律宣传员1225人,对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8次,受教育180237人次,覆盖面占全县人口的80%。使全县人民遵法守规的风气逐渐形成。
第二节 人民调解
1952年,县根据政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精神,建起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由县民政、法院负责指导工作。“文化大革命”中瘫痪,1979年恢复。1981年,由新建的司法局指导工作。1984年,乡设司法助理员,1985年,改设司法办公室。1987年,全县各乡镇司法办公室共有专、兼职工作人员50名。村、组调解组织86个,调解人员258名。共受理各种纠纷案1092起,调解1053起,占受理案件的96%。成功801起,占调解率的73%。1988年,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工作,对乡镇司法员进行培训,坚持一月一例会,专题讲课。在有条件的崇皇、张卜、药惠3乡建立起法律服务所。是年,代理乡镇事企业单位的法律诉讼案件25件,代书法律文书117件,法律咨询603件,为乡镇企业追回经济损失23.1万元。处理经济纠纷21件,其它纠纷271件。村、组调解组织,全年共受理各种纠纷案831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664件,成功率79.9%。无纠纷转化刑事案的村达到86个,占全县村数的97.7%。1989年,乡镇司法办公室和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案14件,咨询446件,公证联络6件,为乡镇挽回经济损失15.3万元。村、组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种纠纷案1135件,调解917件,调解成功率80.8%。1979~1989年,调解的纠纷案件主要有赡养老人、庄基界限、语言伤害、兄弟争产、债务、夫妻不和等。其中赡养老人居首位,家庭婚姻、庄基地居第二位。
第三节 公证
1980年,县根据国家司法部《关于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的通知》,由县人民法院办理公证业务。1981年5月15日,业务交司法局公证处。1989年,公证处配主任公证员1名,公证员4名。
1981年,开办赡养、转让、买卖、宅基地、建筑5项公证业务。1982年,增加信贷项目。1983年后,相继增加声明、协议、租贷、承包以及馈赠、收养、身份、继承等。1981~1989年共办公证2526件,其中经济类1108件,履约95%。馈赠1件:县人王德崇原系南京农学院教授,1958年以“历史反革命”被处理回家,1979年平反。20年中,王生活困难,受到其旧友的孙子郑某的接济,王于1981年通过县公证处将西安市开通巷自有的一院7间房产赠予郑某,以感谢郑对他的照顾,法定继承人没有意见。
第四节 律师服务
1981年8月10日,县成立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服务工作,初配备律师1人,工作人员2人。1982年,增加律师至3人。1984年,有主任律师1人,专兼职律师3人,邀请外地律师1人,律师工作者1人,干部1人。是年2月,改名高陵县律师事务所。1987年,实行律师分工,兼职主要受理本县刑事民事等案件,专职受理外地刑事民事等案件。自成立至1989年,共办理刑事案辩护190件,民事代办案166件,经济代办案19件,非法调解仲裁代办案2件,非法调解诉讼代办案1件,刑事自诉代理案4件,代写法律文书845件,解答法律询问526人次,进行法律宣传3次,接待群众来访1990人次,处理来信1件。由于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保证了办案质量,维护了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得到社会的信任。1984年,县通远镇一少女刘某起诉张某拦路强奸她,致使张某被捕。张委托律师出庭辩护,证实原由是刘某为报家庭积怨,路途寻衅,与张某互相打架。法院终以律师辩护的事实判张无罪。张某逢人便说:“律师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是可信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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