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消防

民国时,按国民政府公安条例规定,县警察局承担辖区消防责任。二十八年(1939)十月十三日,日机轰炸县城,商民罹难,县政府在事前仅要求县城商民一律在门前设置太平水缸,由公安机关督察。


新中国成立后,县政府重视人民消防工作,提出“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1956年,县成立防火委员会,并首先在县籽棉加工厂成立基层防火委员会,配备消防器械。1957年,由公安机关负责,全年召开4次消防工作专门会议,并抽调干警深入县城、农村进行检查,制订公约,纠正险情,消除隐患,使全县实现“无火灾年”,受到省政府表扬。1963年,落实国家公安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建设的若干问题(试行草案)》及《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草案)》,县大力开展宣传, 全县机关、事企业单位全部配备起灭火器械,农村麦场设置水缸、沙土堆,书写防火标语,张贴“防火通告”。城乡都建有防火专兼职组织,每年夏收和秋收前,以公安干警为主对城乡防火开展两次大检查。冬季,深入城乡各个角落广泛开展安全教育。1978年4月,县正式成立消防中队,编制战勤人员12名,配备水罐车1辆。战勤人员受专门技能训练,时时处于战备状态。1986年,战勤人员增至36人,添水罐车至2辆,指挥车1辆。至1989年,共出动火警634次,较成功地扑灭了大多数火灾,减少了火灾损失,起到了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作用。

为发动群众预防和消灭火灾,1989年,大型企事业单位又组建群众义务消防队50个,有队员1355人,除配有普通消防器械外,还配有手提消防泵6个、消防车3辆。此外,公安机关每年都要对防火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差的单位除责令整改外,并处以罚款,以促使全社会重视防火。

高陵县1978~1989年火灾情况统计表


表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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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次数┃死亡人数┃经济损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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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5┃┃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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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20┃┃12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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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5┃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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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8┃┃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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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8┃┃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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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8┃┃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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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0┃┃1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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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9┃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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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12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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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5┃5┃15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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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4┃┃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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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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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72┃8┃47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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