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机构沿革

明清及其以前,知县掌管一县之民政。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始设民政部专司民政,高陵县仍由知县统管民政。民国初期,县政多由驻军操纵。十三年(1924),县公署改称县政府时,始置民政科。十六年(1927),民政科更名为县政府一科,管理民政业务。二十五年(1936),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后,县政府一科复称民政科。
    本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设立一科,主管民政。1953年4月,改一科为民政科。1959年1月,县并入三原大县。1961年9月,恢复县制后,改为民政局。“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业务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组管理。1970年恢复民政局。1989年,民政局内设办公室、农救科、优抚科、民政科、计财科、安置办、福利生产科、社会养老保险办、收容站、地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