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孤寡老人供养
明弘治初年,知县刘安于县城西街建养济院一座,收养社会生活无着的孤寡老人。正德十三年(1518),翟清任知县,将养济院迁建于塔寺巷东面,用以赡养孤贫。
清初沿设养济院。雍正十年(1732),县有孤老32名。支“口粮小麦壹百壹拾肆石叁斗肆升”,支“冬衣布花银壹拾伍两玖钱”,用以解决孤老生活所需。道光二十七年(1847),润之任知县,用剩余救灾款重建养济院,置租田,孤苦之人皆得所养。
抗日战争时期,外地难民大量涌入本县。民国三十一年(1942),县政府训令各慈善团体收养孤老、难童和残疾人,推行冬令救济。然训令流于形式未能执行。
一九四九年后,党和人民政府重视供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对孤寡老人实行不定期社会救济。1956年,全县普遍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老弱鳏、寡、残社员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政策。1962年,全县共有鳏、寡老人258户311人。其中男212人,女99人。符合五保条件的184户225人。除自愿投亲靠友不愿五保的74户、86人外,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全县110户139名孤老,由所在生产队实行五保。1983年,集体供养者134人;亲友包养者6人。是年8月,马家湾乡办起了第一所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8人。1985年9月,通远镇也办起了敬老院,两所敬老院共收养孤老10户12人。其中男10人女2人。1989年,根据《陕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民政局对全县五保户重新进行调查确认,时有五保供养者60户72人。其中由村民委员会统筹供养的15户24人;村民小组以土地承包形式供养的35户36人。每人每年供给小麦300公斤、食油3公斤、煤1吨、单衣2套、棉衣2年1套、被子5年1套、单鞋1年2双、棉鞋3年1双、毛巾1年2条。医疗费实报实销。每人还给一定数量的零用钱。
每年春节,县、乡、村各级领导人都要带上慰问品去看望老人,共青团组织和学校经常开展敬老献爱心活动。1989年,服装加工个体户冯太和、程亚莉夫妇,自愿出资500元,为全县每个五保老人制作换季衣服一件,受到群众赞扬。
第二节 孤儿教养
民国三十一年(1942)十二月,县政府曾通令社会各阶层,加强对儿童之教养救济,达到善种、善生、善养,禁止虐杀童婴。但由于穷苦百姓生活没有保障,遗弃儿童、溺杀婴儿的事禁而不止,致使不少流浪儿童沿街乞讨,有的逼迫行盗扒窃,滋扰社会;有的冻饿交加,暴尸荒野。据《高陵乡土志》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通远坊天主教育婴堂,以教养名义曾收养社会上许多弃婴、孤残儿,婴儿死亡甚多。
一九四九年后,广大贫苦群众翻身得解放,生活有了保障,弃婴现象渐少。1979年后,社会上弃婴现象增多,主要是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和先天性残疾婴儿。人民政府采取缺婴、爱婴户自愿承领,发给抚养费雇人膳养,送西安市儿童福利院收养等措施予以安置。
1989年,有孤儿7人,对有亲可投的交亲友抚养,政府给每人每月定补15元。每年县上救济困难户衣物时,优先照顾孤儿。学校对孤儿实行免费入学。使孤儿和其它儿童一样幸福健康成长。
第三节 残疾人工作
一九四九年后,人民政府对城镇中的残疾人员,主要采取生产自救办法。根据残疾人身体情况,安排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服务性工作。对农村残疾人,主要采取群众帮工代耕办法予以帮扶。合作化后,农村残疾人由所在生产队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口粮分配上给予照顾,生活有困难的由生产队用公益金酌予救济。对于城乡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县民政部门给予必要救济。1983年,享受救济16人。1987年,高陵县社会福利公司成立,办社会福利生产厂12个,共安排68名残疾人就业。1988年3月,高陵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成立,办公室设民政局。8月,开展人人为残疾人奉献一份爱心的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筹集募捐款9.62万元。1989年,有残疾人8017人。其中视力残疾者832人;语言残疾者968人;智力残疾者1528人;肢体残疾者3712人;精神残疾者168人;综合残疾者800人。共安排342名残疾人就业,其中,社会福利生产厂安排142人,个体开业200人,使残疾人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自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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