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减退职职工救济 1984年,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的医疗费。1985年,全县符合以上条件的精减退职职工16人,年发救济金4416元。是年,县人民政府又根据陕西省〔1983〕65号文件规定,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60年代初期精减下放的124名职工,分别发给原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
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宽释人员补助经陕西省民政厅审查批准,1987年1月起,对年满60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3名宽释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月每人发放生活补助费22元,年计发补助费共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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