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抚

第一节 国家抚恤

民国时期,县优抚工作的主要业务是办理恤金的转发及其它优抚有关事项。三十四年(1945)二月,本县将在抗日战争中阵亡的将士列表申报怃恤,有17师张仲发,28师张福生、郝长有等。
    一九四九年后,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抚恤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抚恤政策。
    牺牲病故抚恤 对牺牲或病故的革命军人、国家机关人员、参战民兵等,除由政府妥为安葬外,对其家属按照国家不同时期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后,将抚恤标准改为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和病故抚恤三类。
    50年代初,县人民政府对新中国成立前为革命事业而光荣牺牲的烈士家属进行了追抚,户发抚恤小麦810公斤。1956年后,改发抚恤金。1979~1989年,国家对抚恤金标准作了四次调整提高。对抚恤后仍有困难者,根据有关政策定期予以抚恤。1985年末,全县享受定期抚恤的48人,其中:烈士家属25人,牺牲病故军人家属23人。1989年末享受定期抚恤的44人,其中:烈士家属35人,牺牲病故军人家属9人。
    伤残抚恤 对革命残废军人、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依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之有关规定,经有关机关审核批准发给《残疾抚恤证》。民政部门按照国家不同时期规定的残疾抚恤标准,对其实行终身抚恤。1953年前发给抚恤粮,以后改发抚恤金。1965年后,国家对残疾抚恤标准曾三次调整提高。1972年县有伤残军人45人。1983年有伤残军人83人,其中:在职32人,在乡51人。1985年末有伤残军人95人,其中:在职42人,在乡53人。伤残一等1人,二等甲4人,二等乙21人,三等甲33人,三等乙36人。1989年末,有伤残军人99人,其中:在职43人,在乡56人。伤残一等1人,二等甲3人,二等乙22人,三等甲38人,三等乙35人。
    其他抚恤 民国三十年(1941)八月,县政府发布训令,对全县抗战员兵直系亲属免征积谷。三十三年(1944)九月,县政府发给青年从军家属优待金300元和荣誉木匾一面,以示慰勉。
   一九四九年后,县政府关心优抚对象生活。1963年,国家对优抚对象中一部分老弱病残者实行定量补助。定量补助对象是:孤老烈属;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失去劳动能力,其子女又确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配偶和父母;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分为三种:城镇烈军属每人每月6~15元,农村烈军属每人每月5~10元,残废军人每人每月2~5元。1979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1人,年发补助金共1300多元。是年,又根据陕西省民政、财政、商业、卫生、粮食等部门颁发的《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联合通知》精神,凡给予退伍红军战士称号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分别提高定补标准。县民政局对1945年9月2日以前退伍的袁清海、马德友每人每月定补调整为30元;对1945年9月3日以后退伍的张玉山每月定补调整为35元,赵双岗每月定补调整为30元。
    1980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增至50人,其中烈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33人,复员军人12人,退伍军人5人。
    1985年,西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县民政部门对全县“三属”对象48人给予定期抚恤。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月定补2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月定补20元。全县每月共发放“三属”抚恤金1105元。
    1986年,对在乡的老复员军人分期分批实行了定期定量补助,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19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165人;新中国成立后至《兵役法》颁布前入伍的602人。每人每月定补15元标准的288人;10元标准的498人。
    1989年末,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退休军人共877人,其中:在乡复员军人858人,在乡退伍军人19人。

第二节 地方优待

一九四九年后,1950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照《条例》精神,县政府对优抚对象,根据各个时期地方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优待办法。
    1950~1955年合作化之前,对农村少劳、缺劳的烈、军属,主要采取群众包耕、代耕和帮工等办法,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据统计,1954年,群众为11户烈属、61户军属包耕土地2260.41亩,帮助工日2750多个。1955年,部分烈、军属加入互助组或初级农业社。对未加入互助组或初级农业社的烈、军属中有困难的95户,代耕土地178.5亩。对城镇烈、军属困难户,主要帮助其谋得职业,组织参加各种工副业生产。对个别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军属,人民政府给予实物救助。
    1956~1981年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主要采取优待劳动工分的办法,以保证烈、军属生活不低于当地社员生活水平。军队干部优待工分,只参加社队粮食分配,不参加现金分配。1965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18户,军属233户,共优待劳动日27950个。1979年给312户烈军属优待劳动日49898个。1980年给417户烈军属优待劳动日34017个。1981年,对2096户现役军人家属优待劳动日754560个。
    1982年,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县政府决定从1983年起,将每个优待对象原来每年优待360个劳动日,改为优待150元现金,划给每个现役义务兵一份承包田。优待金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平衡负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优待标准、统一评定兑现的“四统一”办法。1984~1988年,全县给4097户优待对象共兑现优待金57.81万元。1989年,民政部门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精神,适当提高了优待标准。在原定每户每年优待150元的基础上,分年次予以提高。入伍第一年的优待150元,第二年的优待160元,第三年的优待170元,第四年的优待180元。超期服役的每户每年优待200元。对服役期间荣立一次一等功的军人家属奖励50元;一次二等功的奖励40元;一次三等功的奖励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