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县委、县政府及区级领导人分别由西北局和三原分区任命,一般干部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一科(民政科)管理,劳资业务由四科(生产建设科)管理。1956年,县计划委员会成立,兼管劳资业务。1959~1961年8月县制撤销期间,人事、劳资归三原大县管理。县制恢复后,党群系统由县委组织部管理,行政系统由县民政局管理,劳资由计划委员会管理。
1968年县革委会成立后,人事工作由政工组管理,劳资业务由生产组管理。1970年7月,计委恢复后,劳资业务由计委管理。1973年9月,人事工作由民政局管理。1981年1月,县政府设人事局、劳动局分管人事、劳资业务。1984年1月,成立劳动人事局,统一管理劳动、人事业务。1986年,劳动人事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内设办公室、人事组、劳动管理组、安全组、工资福利组,管理干部14人。1987~1988年,适应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需要,局内相继增设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所、高陵县人才交流中心、高陵县劳务市场等服务机构。至1989年,局内编制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室干部共计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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