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保福利 第一节 劳动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人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督察暂行条例》《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劳动安全法规。
    1979年后,对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进行改革。1982年,全县企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93个,配备兼职或专职安全员237人,并相继制定各项管理条例,从厂长(经理)到职工都制定岗位责任制。陆续举办安全技术培训班,普遍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树立“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1984年,对企业劳动保护、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检查,查找隐患,制定预防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企业实行发放保健用品制度。对有毒、有害、高温、高空作业等工种免费供应保健食品。贯彻执行国务院《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企业职工除按工种发给手套、口罩、工作服、肥皂、眼镜、皮鞋等劳保用品外,冬季发取暖费,夏季发防暑降温费;对高温操作和危害健康的特殊工种,优惠发给白糖、茶叶等保健饮料和津贴。1986年,县成立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包括合同制职工在内的劳动争议和仲裁工作。根据省政府《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省总工会、劳动人事厅《关于国营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帮助54个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近900名的合同制工人进行了合同签证。是年,劳动人事局设立安全监察组。实行国家监察(劳动部门)、行政管理(经济主管部门)、群众监督(工会组织)的“三结合”管理体系,对生产计划、安全教育、事故处理等进行监察检查。9月,按照《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精神,依法处理了县农机修造厂在拉运钢板途中发生因公死亡事故,责成各企业重视安全。1987年,会同城建局、乡企局、经委,对全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两次检查,对检查中暴露出的鹿苑镇、姬家乡建筑公司等5个企业违章作业,造成工伤或事故隐患问题进行严肃处理。1988年,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查封了“高陵县东方电镀厂”、“通远镇官路油厂”、“张卜乡张家油厂”。至1989年,先后对锅炉工、电工及其它特殊工种工人进行培训,通过安全操作技术考试,发给上岗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