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津贴 补贴

津贴
    1963年,对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卫生等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工作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制度。1979年11月1日,对公、检、法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实行津贴,每人每月8~12元。
    1980年,对从事废旧物资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按一、二、三类等级,每人每天分别享受0.3元、0.2元、0.15元,由工资基金项列支。
    1981年7月1日,全县卫生系统实行医疗卫生津贴。凡医院正式职工均可享受。提取津贴标准:县医院职工,每人每月5.5元;地段医院职工每人每月4.5元,提取金额控制在医院正式职工工资总额的80%以内。具体为:县医院X光室、同位素检查人员,每人每月津贴11元;检验、激光、有汞、电焊操作人员,每人每月津贴6元;内科、小儿科、口腔科、病房、中医、供应科、超声波、麻醉、急诊室人员,每人每月津贴5元;外科、妇产科、五官科、病理、手术室、中医理疗、锅炉人员,每人每月津贴4元;门诊办公室、中西药房、制剂室、心电图、医务科、病案室、病灶、门诊及住院收费、救护车司机、挂号室人员,每人每月津贴3.5元;行政、财务、总务、炊事、木工、电工等人员,每人每月津贴2.5元。地段医院按相应类似科室,每人每月津贴为2.5~8.5元。县妇幼保健站业务人员每月津贴5元,行政后勤人员每月津贴3元。
    补贴
    1965年后,国家提高粮食价格,实行粮价补贴,给职工补足提价后形成的购粮差额。
    1979年11月1日,在国家提高副食品销售价格的同时,给每个职工每月6元副食品价格补贴。1984年10月,对国家职工和城市居民实行肉食补贴,由粮食部门给每人每月补贴1元。1987年,发给每个职工每月水、电、煤炭补贴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