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解放初,职工工资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老干部和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供给制,以实物作为计酬标准。留用人员实行薪金制。1952年7月,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知精神,一律改为薪金待遇,按“工资分”计酬。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民经济发展较快,劳动生产率提高,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1955年7月,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实行现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按级计资。干部按七类工资区29级行政级别,实行标准工资制;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1957年,职工年工资总额达62.23万元,较1950年增加44.53万元;月人均工资33.34元,比1950年增加8.34元。1963年,对参加工作多年工资偏低人员,按系统分口调资,对工人和18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40%,17~14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13~11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为5%,10级以上干部不升级,企事业单位按经济效益好坏调资面略有倾斜。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工资管理异常混乱,计件工资、奖励制度和一些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办法被废弃。1972年,国家再次强调集中统一管理,按国务院规定精神,对840人调整工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工资体制及工资进行改革,普遍增加了干部职工的工资标准。至1980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又对324人调了工资。
从1981年开始的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根据国家规定,对劳动工资的管理体制,进行一些改革。1981~1982年,先后对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科学、教育、卫生系统和国家机关的职工,分别普调一级,部分工资偏低职工升两级,至1983年,全县2689人中,调升工资2101人。1985年在普遍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工资改革。针对现行工资制度的弊端,在企业,使职工的工资、奖金提高与效益结合,逐步做到工资增长同上缴税利的增长挂钩,并改变脑力劳动报酬偏低的状况;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使职工工资同个人肩负的责任和劳绩联系,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为鼓励中、小学教师,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还发给教龄津贴,是年7~12月,全县参加套改工资2715人,月增资55380元,人均月增资20.40元。
1986年,领取教龄津贴的826人、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999人、职务工资218人;干部转正定级124人,工人转正定级309人;调整360多人的偏低工资;提高359名退休干部、工人生活补助标准和119名遗属的补助标准。
1987年,2025人调升了工资;解决了215人的工资级别和65人工资套改遗留问题;80名大、中专毕业生和工人转正定级;提高120人的退休补助费标准。
1988年,行政事业单位300人调升了工资,58人享受教龄津贴,2300名教师提高10%工资标准;63名教师落实了职务工资,41名干部改定工资标准,201名干部职工转正定级。
1989年,全县2900多名职工调升工资;教育、卫生系统有专业技术职称的450人,工资与职称挂钩;1200多名中、小学教师提高10%工资标准待遇。是年,又为干部、工人48人改定工资、250人转正定级。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