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 第一节 用工形式

建国初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县政府为恢复生产,解决城市劳动力就业问题,开始招用工人。1957年,在城镇统一招工,统一分配。用工主要为固定工制,辅之以临时工、轮换工等形式。至1958年,共招用工人1950人。
    1968年县革委会成立后,从退伍军人、城镇高中毕业生和劳动锻炼2年以上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及符合特别工种条件招工的职工子女、农村劳力中招用工人。有全民所有制的固定工,有集体所有制的固定工,有长期临时工,有短期临时工,有轮换工,有季节工。1971~1977年,共招用工人1295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用工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采用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制度,至1984年,通过劳动部门介绍,招用固定工124人。1985~1989年,招收合同制工人10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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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