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干部管理
任免在一九四九年后,中共高陵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各届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该届县委会按《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县长、副县长,由县委提出建议,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由县人大会选举产生。中共高陵县委各部、委、办正副部长、主任,由中共高陵县委常委会任免。县工会正副主席、共青团县委正副书记、县妇联正副主任由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80年12月县八届人大会前,县政府各委、办、局、室领导人由县政府任免,之后,政府序列的县级委、办、局、室正职领导人,由县人大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任免,副职由县政府任免。非政府序列的县级委、办、局、室正副职领导人,由县政府任免。
调配 干部调配工作,实行以计划调配为主,招聘、定期支援、临时借调、兼职等措施为辅的方针。
1958年9月,根据1952年7月西北军政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干部调动的有关精神,本县拟定干部调动的规定是:各机关行政单位向上级要求分配各类干部时,必须提出需用干部的类别和条件,经县人委研究确定,统一报省人事局解决;各机关行政单位因机构撤销或合并,需要重新分配和另行安置工作的人员,统一由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处理,县民政科视工作需要和干部个人具体情况,与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长批准执行;凡各行政单位,因增加机构、扩大业务或支援某项工作,必须补充干部时,由该机关提出所需干部条件,报县人委统一筹划,提出解决办法,经县长批准,从有关方面抽调;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需要向机关所属各部门、各地区调配安置干部时,一般的互相商调妥后自动调动。但属县长任免范围的干部和向其它兄弟机关调配干部时,须提出意见,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对必须抽调和安置的人员,经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县长酌情核定调动;省属企、事业单位为县代管或监督管理的,在调配前需征得县人委会同意;为照顾干部家庭困难、专业技术特长等,根据地区的不同,通过相关部门商调妥后办理调动。按此规定,本县1962年调出干部22人,调入干部67人,调整干部145人。
70年代以后,干部调动遵循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家庭困难及专业科技干部需求原则处理,特别是对专业科技干部调入的,要求其文化程度要高,业务技术水平要强。1986年,调入干部80%为大专文化程度;1987年调入干部54.4%为大专、中专文化程度,43.5%为初级以上职称;1988~1989年,调入干部属大专、中专文化程度的分别达77%和80%。
高陵县1975~1989年干部调配情况统计表
表15-2
┏━━━━━┳━━━━┳━━━━━┳━━━━━┳━━━━━┳━━━━━┳━━━━━┳━━━━━┳━━━━━┳━━━━━┓ ┃┃┃1979~┃1980~┃1981~┃┃┃┃┃┃ ┃年份┃1975┃┃┃┃1984┃1986┃1987┃1988┃1989┃ ┃┃┃1980┃1981┃1982┃┃┃┃┃┃ ┣━━━━━╋━━━━╋━━━━━╋━━━━━╋━━━━━╋━━━━━╋━━━━━╋━━━━━╋━━━━━╋━━━━━┫ ┃调入人数┃45┃9┃56┃50┃28┃46┃46┃26┃27┃ ┣━━━━━╋━━━━╋━━━━━╋━━━━━╋━━━━━╋━━━━━╋━━━━━╋━━━━━╋━━━━━╋━━━━━┫ ┃调出人数┃……┃8┃……┃15┃……┃28┃49┃30┃36┃ ┣━━━━━╋━━━━╋━━━━━╋━━━━━╋━━━━━╋━━━━━╋━━━━━╋━━━━━╋━━━━━╋━━━━━┫ ┃内调人数┃11┃……┃52┃……┃……┃……┃26┃34┃……┃ ┣━━━━━╋━━━━╋━━━━━╋━━━━━╋━━━━━╋━━━━━╋━━━━━╋━━━━━╋━━━━━╋━━━━━┫ ┃┃┃┃┃┃┃调入干┃调入干┃调入干┃调入干┃ ┃┃┃┃┃┃┃部37┃部中,┃部中,┃部中,┃ ┃备┃┃┃┃┃┃人属大┃大专13┃大专3┃大专10┃ ┃┃┃┃┃┃┃专文化┃人,中┃人,中┃人,中┃ ┃┃┃┃┃┃┃程度┃专21┃专12┃专11┃ ┃┃┃┃┃┃┃┃人,助┃人┃人。┃ ┃注┃┃┃┃┃┃┃理级以┃┃┃ ┃┃┃┃┃┃┃┃上20┃┃┃ ┃┃┃┃┃┃┃┃人。┃┃┃ ┗━━━━━┻━━━━┻━━━━━┻━━━━━┻━━━━━┻━━━━━┻━━━━━┻━━━━━┻━━━━━┻━━━━━┛
培训 县委和县政府重视党员、干部教育工作。主要形式为举办学习班和党校培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配合各项中心工作,办各类学习班77期,受培训的党员、干部23084人次,其中,县党校培训17384人次,包括两年制承认学历的中专班50人,一年制培训性的中专班50人,两年制承认学历的电大班16人。
考核 新中国成立后,干部考核主要为年终对干部进行的民主鉴定。以政治思想为主,其次为实绩、作风、纪律、学习等。县级领导干部在县委或县政府领导会上鉴定,科级领导和一般干部在单位干部会上鉴定。后因政治运动频繁,考核内容由干部在政治运动中的政治表现所代替。
自1984年实行党、政、群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后,县级领导干部由上级组织部门考核。党、政、群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考核,先由本人在部门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再由单位全体干部民主评议,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层次,将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一般干部考核,由单位据年初分解给个人的岗位目标,经全体干部民主评议,按德、能、勤、绩4个方面打分,得出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奖惩 1952年,全县“三反”运动中,惩处有贪污问题干部155人。1957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后,奖励分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惩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1962年,全县行政机关受处分的20名工作人员中,贪污盗窃国家财产16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1人,浪费国家资财1人,其它2人。其中,记过处分6人,记大过处分10人,降职1人,开除留用1人,开除2人。
1985年,对忠于职守起模范作用2人、有创造发明1人、同违法失职现象作斗争1人,均获西安市浮动升级奖励。1986年,开除违纪干部7人,开除留用4人。1988年,开除挪用公款干部1人。1989年,违纪干部3人,分别给予警告、记大过和降级处分。
离退休干部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干部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是: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后,按连续工龄的长短,逐月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60~90%的退休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或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干部,享受较优厚的待遇。对退职人员,每月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1979~1989年,全县办理退休、退职的干部275人。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颁发后,对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办理离职休养,离休费按标准工资全发,医疗费全报。对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的干部,每年还增发生活补贴为1~2个月的标准工资,同时授予离休干部“老干部离休荣誉证”。1979~1989年,全县151人离休。
为了加强对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管理。1982年,县委设老干部局,主管离休干部,定期组织离休干部旅游观光、进行体检和慰问等。1987年,县劳动人事局内设“高陵县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所”,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对退休人员进行登记建卡。1988年,成立“高陵县离退休职工协会”,对企业界离退休职工进行管理;是年又成立“高陵县老龄委员会”,主要协调以上几个机构的工作和对城乡老龄人员的管理。1989年,建立健全各级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落实基层专职兼职干部73人,从组织上保障离退休人员政治、经济待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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