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复查
在1952年司法改革中,为革除旧法影响,全面复查新中国成立后审结的1220件刑事、民事案件,重点复查123件刑事申诉案件。其中纠正错判和判决不当的刑事案件47件,约占刑事申诉案件的38.2%;改判离婚案13件,约占离婚申诉案28件的46.4%。
1956年8月,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政策精神,对公、检、法机关1955年1月~1956年6月期间捕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纠正错判反革命案3件3人,刑事案3件3人;改判可判可不判的一般刑事案犯21人,改判量刑过重的16人;重审原判事实不清的2件2人;无罪释放6人,教育释放28人。复审减刑15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精神,在县“复查三案”领导小组指导下,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社教”、“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结的刑事案件,重点复查了407件。至1980年5月,按“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判事实失实,量刑过重,错误定为反革命的案件78件;公开平反不服“社教”中错升家庭成分被判刑的案件26件。对起义投诚人员落实了“既往不咎”的政策。
1985年,人民法院为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建立案件抽查、评查制度。对审结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定期检查评比,促进审判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中办发〔1986〕6号文件精神,再次对“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刑事申诉案及投诚起义人员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其中,复查“文化大革命前”案件134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案件18件。立案审理28件,其中改判4件(定结无罪3件,按“既往不咎”政策对待1件),其余维持原判。
案件执行
80年代以来,审结案执行工作的难度越来越突出。1985~1986年,执行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37件,其中,依法强制执行19件,约占执行案件的51.35%。为加大审结案的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权益,1988年,执行庭对80%的审结案调解执行,对5件拒不执行裁决的案件依法强制执行。1989年,申请执行判决案件21件,调解执行9件,强制执行7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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