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
建国初,针对阻碍经济迅速恢复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反革命残余势力猖狂的破坏活动与阴谋颠覆活动,人民政府组织全县人民开展镇反、土改和取缔反动会道门等组织的群众运动。根据西北军政委员会关于《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法令,人民法院贯彻“不要四面出击”的方针,依法审判并惩办了大批反革命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在1950年10月~1951年6月开展的土改运动中,土改人民法庭审理有关土改案件19件,惩办不法地主9人、反革命1人、伤害致死人命罪1人,保证了土改运动的顺利进行,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
在1950年春至1952年4月开展的镇反运动中,经过群众的检举控诉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惩办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255人。其中,处决血债累累、罪行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恶霸地主陈祖舜、反革命分子纪伯文、一贯道头子杨世祥、程义德和中统特务康树勋等6名首恶分子;判处死缓二年的反动党团骨干1人;判处有期徒刑55人。依法管制183人,关押教育释放10人。
1952年4月至1955年初,对“一贯道”组织进行了三次取缔打击,惩办有反革命恶迹道首79人,约占道首107人的74%。其中,处决张焕文、杜志发、同桂贞、刘耀亭、丁克毅、程西山等6名道首,判处死缓1人,判有期徒刑44人,依法管制19人,关押教育释放9人,沉重地打击了反革命残余势力,巩固了地方人民政权,稳定了社会秩序,保证了全县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1952~1953年,对“三反”、“五反”运动中揭露出来的一批贪污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法令和政策,大多处以劳役、管制或责成退赔,或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建国初期,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为革除吸毒贩毒社会流弊,审理烟毒案254件。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对屡教不改的贩毒犯作了从重惩处。对利用职务之便,持枪为耿镇贩毒人犯曹相鲁携带烟土的原公安渭桥派出所所长肖行军从重惩处。至此,全县境内烟毒得到肃清。
1955年下半年,针对反革命活动有所抬头的情况,开展了第二次镇反运动,惩办了一批坚持反动立场,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至1958年,以反革命罪审理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案犯503人。依法判决220人,其中处极刑16人、死缓二年4人、有期徒刑190人、关押教育释放10人,依法管制283人。同时,还审理了其它各类刑事案件494件。在贯彻“少杀、长判”方针时,受“左”的错误影响,定罪过重、量刑宁长勿短的现象时有发生。对逮捕的人犯大多重判长刑。如对一般偷盗判刑2~5年,骂统购统销政策判刑3年。对表现不规的地主、富农分子或有政历问题的,多刑处在18~20年。如任某因重婚和保长身份判刑18年。
1961年后,贯彻“少捕、少杀、少管”“三少”精神,实行“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推行“群审群判”,无论一审或申诉执行,都是依靠群众办理。用“悔过书”、“当众检讨”、“取保”或在生产大队“学好队”劳教等替代刑事案件的判处。审判的方法是:召开群众批斗会,刑事案犯由群众讨论处理。削弱了审判程序和法律规定的执行,淡化了定罪量刑的标准。新中国成立后17年,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1,829件。
“文化大革命”初期,法制受到严重践踏,审判工作瘫痪。1968年县革委会成立后至1978年,共审理刑事案件30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审判工作开始了新的历史转折。刑事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公开审判为重心,执行法定程序和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办案基本原则,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民人身权利的各类犯罪行为。1981年,为使对外实行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得到正确执行,根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决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刑事审判的打击力度。在先后开展的三次“严打”活动中,共审结刑事案件470件。依法从重从快惩办了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重大盗窃、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分子640人,以及危害严重的流氓抢劫犯罪团伙25个。审结经济犯罪案件71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0多万元。在打击破坏水电设施专项斗争中,审结犯罪案件31件62人。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震慑了犯罪分子,鼓舞了群众。
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1985~1989年,上诉的案件共34件,经二审判定、除发还更审1件、部分改判2件、改判1件外,其余均维持一审判决。
民事审判
人民法院自成立起,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方针,和有利团结、生产、生活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承审民事诉讼案件。
建国初期,被解放的广大妇女渴盼婚姻自由,因此婚姻案件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1950~1953年,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婚姻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审理婚姻诉讼案件430件,约占土地、借贷、租赁、继承、房屋、庄基等各类民事审判案件785件的54.8%。对深受封建婚姻压迫的妇女,要求离婚的,依法判决离婚,使她们获得婚姻自由;对虽有婚姻纠纷,但尚有和好可能的,则尽量多做工作,调解和好。同时依法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在以后的5年中,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539件,其中婚姻案件366件,约占民事案件67.9%,依法调整了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1961年后,推行“群众办案”经验,婚姻纠纷及其它民事纠纷由基层调解组织或召开群众大会调处。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因法院被造反派夺权而瘫痪,使民事诉讼被迫中断。1968年9月县革委会成立至1978年,共审理民事诉讼案件301件,其中婚姻案件281件,约占审结案的93.4%。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加强,人民群众积极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增强,同时伴随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形势的不断深入,民事关系产生了不少新的纠纷和问题,民事诉讼大幅度上升。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等法律规定,主要依靠群众和基层调解组织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从1985年起增建张卜、姬家、鹿苑镇3个人民法庭,群众打官司排队的被动局面得到扭转。至1989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案件1680件,审结1353件。调解结案占审结案的半数以上。在审结案中,财产、房屋、宅基地、债务、赔偿等纠纷案件比例较大。
公民要求二审终结的诉讼案件逐年上升。据统计,1983~1989年,二审案件58件,其中,维护原判40件,发还更审9件,改判8件,部分改判1件。1989年审结案件286件,其中上诉案件28件,约占审结案的9.8%。
经济审判
据法院《组织法》规定和全国人大第六届常委会决定,1982年初,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需要,经济审判庭依据有关政策和经济《合同法》等法规,承审经济纠纷案件。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34件,审结59件。在审结案中,合同纠纷与买卖纠纷25件,为法人和当事人追回欠款11.8万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及经济交往的频繁,人际关系间的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诉讼标的不断增大,类型多样化,纠纷当事人层面趋向多元化,经济审判的难度增大,直接影响案件审判进度。1986~1989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14件,审结217件。在审结案中,合同纠纷案件占70%左右,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53.3万余元。合同纠纷类型有购销、工程、借贷、土地承包、企业内部承包、运输、租赁等。为支持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优先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纠纷,保护集体经济和维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业生产的发展。配合信贷部门收贷工作,受理到期、逾期贷款纠纷案件,采用法律手段,以法收贷10万余元,收到较好成效。
行政审判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4件。经审理,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1件,维持3件,开创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诉讼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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