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8月14日,据陕甘宁边区政府三原分区通知,高陵县人民政府组建法院。院长由上级组织任命。新中国成立后,10月21日,由县长和公安、民政、中共高陵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导人组成审判委员会,县长兼任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法院院长。法院设刑事、民事和行政3个组。1950年10月,第二届各代会选举人民法庭正、副审判长和审判员。成立土改人民法庭,专门受理有关土改案件的审理。1951年8月撤销。1954年4月,成立普选法庭,专门受理普选中选民资格申诉及妨碍选举案件的审理。是年7月,首届人大会结束,普选法庭撤销。1955年3月,县人民法院成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院长由人大会选举产生。1958年10月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后,政法部下设司法科行使审判职能。1959年1月,县制撤销。1961年9月县制恢复,重建人民法院,内设刑事组、民事组、行政组和接待室。“文革”开始后,法院被“造反派”夺权。1968年1月,县人民武装部奉命对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是年,县革委会成立后,内设保卫组(次年8月改称政法组)代行审判职能。1973年8月,政法组撤销,人民法院院长由上级组织任命。1978年5月,县七届一次人大会重新恢复院长由人大会选举制度。1979年,法院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办公室。由院长、副院长和各审判庭庭长等组成审判委员会,正、副院长分别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自1981年起,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1982年初,针对改革开放后经济活动中经济纠纷增多的实际,增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初,为加强审判监督职能,增设信访接待室。1985年,为缓解群众“打官司难”,相继在鹿苑镇、张卜乡和姬家乡增设3个人民法庭,受理所在地区的刑事和民事案件。1988年初,为适应行政案件审判和判决执行需要,增设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1989年底,共有干警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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