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刑事检察
    检察署成立初期,按照上级检察机关指示,刑事检察主要通过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和检察通讯员举报反革命残余势力情况的方式,依靠群众实施监督,重点打击土匪(匪首、惯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等反革命分子,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政权,保障新秩序。
    1955年3月,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后,开始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实施侦查、审判监督。
    审查批捕 1955~196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人犯(不包括1959~1961年9月县制撤销期间)66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91人。1962年后,贯彻“少捕、少杀、少管”政策精神,推行“群众办案”群众监督改造经验,社会治安秩序逐年好转,捕人也逐年减少。1963~1965年,批准逮捕人犯仅36人。
    重建检察院后,由专人负责审查批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后,遵循法律程序,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1983年起,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优先办理七类案件案犯的批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至1989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人犯70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20人,其中,杀人、放火、强奸、抢劫、伤害、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235人。在1989年开展打击盗窃破坏水电设施专项斗争中,破获123起案件,批准逮捕人犯73人,约占是年批捕人犯总数170人的43%。
    审查起诉 1955年3月后,检察院开始负责起诉工作,坚持“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和重大疑难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制度,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至196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06件(不包括县制撤销期间的案件)。经审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案件199件,免予起诉27件,不起诉20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0件。
    重建检察院后,审查起诉工作配备专职人员。1980年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起诉工作。1979~198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84件814人,审结449件769人。其中审查后向法院起诉416件750人,免予起诉36件73人,不起诉4件12人,追诉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8件20人。至1989年底,法院对已审结的596名被告,作有罪判决596人(其中免予刑事处分15人)。

检察委员会研究起诉案件

侦查审判监督 自1955年起,检察院先后负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法院审判的合法性实行监督。曾于1955年8月和1957年初与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制定《关于逮捕人犯和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工作联系制度》,具体规范侦查与侦查监督11条办法。1957年整风反“右”后,因错误地批判侦查监督为“矛头对内”、“束缚了侦查人员手脚”和错误地废止了律师辩护制度与出庭支持公诉的必要规章制度,使侦查和审判监督终止。1962年后,恢复了侦查、审判监督。主要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实现两个监督的目的,起到纠错、防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至1965年,纠正预审人员指名问供、阻止被告申辩、错押无辜、超越羁押时限等违法行为多起,出庭支持公诉221案。“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遭破坏,侦查、审判监督中断。

重建检察院后,恢复刑事检察职能。1979~1989年底,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进行侦查、审判监督,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11年中,逮捕和追诉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6人,出庭支持公诉244件351人,向法院提出抗诉4案4人,法院重新审理改判3件3人,检察院撤回抗诉1案1人。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严格执行逮捕、拘留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1983年8月~1989年,对罪行轻微无逮捕必要及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55人,约占审查逮捕总数703人的7.82%;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21人,约占审查逮捕总数的3%。在审查起诉中,依据法律规定不认为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7人,约占审查起诉总数598人的1.2%;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5人,约占审查起诉总数0.84%。

法纪检察

1955年起,县检察院对县级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同时按受理刑事案件职责范围的规定,直接受理贪污、渎职、严重违法乱纪等案件,进行自侦(重建县检察院后,分为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55~1965年,受理案件270件,经审查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7件。其中,受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61件,查处纠正49件。

1980年分设法纪检察科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通知规定受理刑事案件。1984~1989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49件。办结案36件59人,挽回经济损失48万元。立案侦查12件24人,其中非法拘禁案2件4人,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案1件3人,责任事故案2件2人,其它案件4件7人。经检察院查明后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的5件9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免予起诉5件10人,不起诉1件4人,撤销1件1人。

经济检察

1980年前,经济、法纪案件列为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1980年分设经济检察科后,直接受理贪污、贿赂、偷税等经济犯罪案件。至1989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222件,审查办理149件170人。其中审结立案侦查案件59件67人(包括报送西安市检察院起诉1件4人),决定逮捕32人。提起公诉的28件32人,县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共追缴赃物、赃款等挽回经济损失181.88万元。198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公布后,县检察院为强化对经济犯罪活动打击力度,加强经济检察队伍,集中警力投入“严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总结“抓系统,系统抓,推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深入开展”经验,具体安排部署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6年,仅县供销社系统清出有问题资金760万元。是年,县检察院查处重大案件11件,对其中案情复杂的新华服务社278.8万元重大投机倒把案,查证陕西、辽宁、内蒙古等5省8市40多个单位和80多个当事人,索取证据300余份,收缴汽车、彩电、收录机等大量实物现金40多万元。在整顿企业和乡、村组织的综合治理工作中,举办“打击经济犯罪”展览,受理群众揭发检举的经济犯罪案件。如办理药惠乡银王村贪污案时,清出有贪污问题8人,挪用公款14人,追回贪污款1.87万元、挪用公款0.95万元,收拖欠款和公物款等8.75万元。经过严厉打击,震慑了经济犯罪,使经济秩序得到改善。

监所检察

检察院自1955年起,对看守所、劳改队每年进行2—3次检查,提出改进监管建议。由1名检察员兼管监所检察。1958年,在214名在押人犯中,发现重新犯罪案件9起,依法起诉1件1人,加重刑事处分2件2人,监视惩处6件6人;发现错捕、错判案件,协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狱政管理方面的违法措施和管教干部的违法行为,建议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和处理。同时从轻处理1名有立功表现的罪犯和表扬奖励30余名守法劳改较好的人犯。至1965年,共开展监所检察26次。

检察院重建初期,由刑事检察科1名干警兼管监所检察。1982年,为遏制在押人犯逃跑、哄监和打击“牢头”、“狱霸”等重新犯罪活动,刑事检察科配备1名专职干警负责监所检察。1984年,设监所检察科,增派干警驻所检察。配合公安局、看守所对历年管制、假释、缓刑、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14名人犯进行全面监督考察,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落实监督改造措施。1985年,针对收审人员逃跑和人犯自杀及藏匿武警中队联合应急方案绝密文件等重大事故,总结教训,学习外地经验,在公检法机关和武警中队完善《工作联系制度》、《八查一档制度》、《监所安全联防制度》、《与人犯谈话制度》及《监所检察文明守则》等12种制度。1986年以来,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是抓教育改造、抢救失足者和预防重新犯罪。配合公安局对在押人犯宣传法制,进行监视和形势政策教育,指明前途,动员人犯检举揭发犯罪线索,主动坦白交代余罪,立功赎罪。至1989年,共查阅刑事法律文书72次,向有关部门口头书面建议75次,编写《月情况反映》48期,监督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时限”、关押人犯的法律手续等。开展法律宣传6次,政策攻心400余次,配合看守所召开政策兑现会1次。做到“周检查,月检查,重大节日联合查”的监所安全防范工作,检查人犯号舍79次,有效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控告申诉检察

县检察署初建时,通告受理全县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的来信来访。1952~1954年,据不完全统计,共受理来信来访案件403件,其中检举反革命案44件,贪污案18件,违法乱纪案32件,违反政策案9件,刑事案226件,民事纠纷案32件,其它案件47件。在查处第六乡群众联名反映长安、高陵两县边境黑牛河界线纠纷案来信后,协同长安县法院,联合调查勘察,依法收回自民国30年(1941年)被坏分子占为己有,且应属当地农民所有的1万余亩耕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民工修通河道,使沙化的万余亩耕地重变良田,回到农民手中。

1955~1965年期间,县检察院配备1名干警负责受理来信来访。重大案件和疑难问题请示检察长审定或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共受理来信来访629件,自行查处216件,转相关部门查处376件。在自办案件中,对隐藏的和现行的反革命分子、贪污分子以及严重违法乱纪、破坏农业合作化、粮食政策、重大医疗伤亡事故等直接责任者,依法提起刑事公诉。与此同时,对内部肃反作了甄别,对检察院批捕、法院判决的案件,分别逐阶段或逐年度进行了全面复查,纠正了处理不当案件。

检察院重建后的控告、申诉工作,由办公室(后改为秘书室)专人负责,领导人逐件阅批,坚持检察长每月1日预约接待日制度。至1989年,共收到群众来信813件,接待来访群众345人次。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除部分直接答复外,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460件,自行查处308件,发现案件线索100多条。控告、申诉案件基本做到件件有交代,案案有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