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0月,县政府工作机构增设检察署。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检察署仅有检察长和副检察长2人。1951年2月,以公安、司法、民政、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农协等部门领导人为委员组成高陵县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任主任委员,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是年9月,根据《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检察署由上级检察机关和县政府双重领导。1954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精神,检察署受上级检察院垂直领导。正、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由省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助理检察员、秘书由检察长提名报请省检察院任免。实行检察长领导下的检察委员会合议制。检察干警分工负责,逐步开展审查批捕、起诉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监督、一般监督及自侦案件、处理公民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
1955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将县政府工作机构的检察署,改为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
1958年10月,公、检、法机关合并为政法部,内设检察科,与公安科、司法科实行联合办案。办案“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并提出“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的“大跃进”口号,事实上取消了法律监督,废止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除贪污、渎职两项自侦案件外,其余检察业务交司法行政行使。1959年,随县制撤销。
1961年9月,县检察院随县制恢复,主要开展审查批捕、起诉工作。1966年仅有干警3人。
1967年被非法夺权。1968年1月,县人民武装部奉命军管公、检、法机关。是年,县革委会成立后,由保卫组领导下的公安机关军管组审查批捕、起诉。1973年8月,政法组撤销,检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三部新《宪法》颁布后,1978年5月,重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始由人大会选举产生。是年10月,恢复检察业务,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后改称秘书科),有干警5人。1979年,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由“一室二科”负责人和检察长组成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任主任委员,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涉及重大法律的问题。1980年,随《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实施,将经济法纪检察科分设为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是年12月县第八届一次大会后,副检察长及其它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任免改为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1984年8月,为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增设监所检察科。1989年3月,为强化对法律执行进行监督,撤销刑事检察科,设侦察监督科和刑事审判监督科。1989年末,检察干警增至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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