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5月本县在1949年后,县政府即筹组各届人民代表大会。9月22日召开首届各代会,与会代表首次发挥民主选举权利和行使管理地方的权力。1950年10月举行第二届各代会,代行人大会职权,审议政府工作,选举县长、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委员和司法机关组成人员。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颁布后,全县基层区、乡选区开展普选工作,使民主选举更深入人心。至1966年,县人大会换届5次,人大代表均实行间接选举办法,即各行政村(生产大队)选举出席乡镇(区、公社)人大代表;乡镇(区、公社)人大会选举出席县人大代表。人大会在选举县长、副县长、人委委员(人民政府政务委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乡镇(区、公社)正、副乡镇长(正、副区长、社长)时,实行等额选举。“文化大革命”中,选举制度遭到破坏和践踏。1968年成立革命委员会时,由支“左”部队与对立两派造反派组织以“谈判”方式确定代表成员,按军队代表、造反派代表、干部代表比例,“三结合”联合执政。革委会在执政期间,仅换届选举1次。1978年民主选举制度恢复后,逐步改变间接等额选举为直接、差额选举。由各选区选民直接选举公社(乡镇)、县两级人大代表。人大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时,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正职时,候选人提名未超过应选名额,采取等额选举。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