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编 地方国家政权

主笔 程勇
    自置县始,县衙(县署)为封建君主制度的地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由县令(县尹、知县)负责施政。清宣统三年(1911)陕西光复后,陕西秦陇复汉军北路招讨使井勿幕率部进驻本县,任命新知县接管县署,君主制地方国家政权遂告结束。
    中华民国建立初,名为共和制的民国县政府(县署),实由驻军操纵。十六年(1927)后,蒋介石叛变革命,实施国民党“领袖”独裁专政。三十三年(1944),县成立御用咨询机构,先后成立所谓的“民意”机关——高陵县临时参议会、参议会。其时,县被定为三等县或四等县。地方检察、审判行政由陕西省检察、审判机关代行。
    本县在一九四九年后,县政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颁布后,高陵县人民代表大会成立,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县、乡人民政府在人大会闭幕后,代行人大会职权。县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成为独立行使职能的地方审判、检察机关。1958年6月人民公社化后,“政社合一”的公社委员会行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职能。“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因“造反派”1967年1月非法夺权,行政、司法机关一度瘫痪,民主与法制受到践踏。1968年9月,“三结合”的高陵县革命委员会(简称县革委会)成立,行使权力、行政、司法机关职能。各公社“三结合”革委会管理辖域行政。1973年重建人民法院。1978年新《宪法》颁布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重建人民检察院。1980年12月,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高陵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撤销县革委会,设立县人民政府。1984年4月,实行政社分设,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自此,县地方国家政权组织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