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十六年(1927),县政府建设局管理城乡建设,设计师1人。二十二年(1933),撤销建设局,改属教育局兼管。二十八年(1939)后,复设建设科(四科)。三十六年(1947),建设科与教育督学合并为建教科。三十七年(1948),撤建教科,设建设科。

新中国成立初期,县政府四科(生产建设科)兼管城乡建设。1954年后,基建项目和城镇建设纳入国家计划,由县计划委员会设城建组专管县城建设。1974年,工业交通局接管城建组,统管城镇规划和建设。1977年9月,县设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专管机构,内设办公室、城建组、规划组、房管卫生组,管理县城规划和建设。1980年1月,改称基本建设委员会(简称建委),内设办公室、城建组、环保环卫组、房管所,全面管理城乡建设的规划及建材指标分配等。1984年2月,建委更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简称城建局),内设办公室、设计管理室、房管所、城建股、规划环保股、企业管理股。

第二节 管理

房产管理

民国时期,机关、学校、寺庙、教堂等公房,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和使用。三十五年(1946),地政科举办土地登记时,将私房列入它项权利发给权属证书。

新中国成立后,原机关、学校、寺庙、教堂等公房,多收归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土改运动中,没收地主部分房屋为公用房或分给无房农民和城市贫民。私房仍由所有人自用、自管。全民单位增建生产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由国家投资兴建。职工住房多实行宿办合一福利制,收取低房租,每平方米月租0.07元。增建和修缮费由县财政承担。集体单位生产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由集体投资兴建,职工住房实行福利制,收取低房租。增建和修缮费用由集体承担。除全民、集体公用房外,直管公房出租给居民,收取房租费。直管公房先后由县政府二科、财政科、财政局、财税局兼管。1982年9月后,直管公房移交城建局房管所管理。80年代,对国家补贴、个人集资、单位统筹的住宅,由县房管所和住房职工所在单位协调,实行有限产权管理。对县统一规划区内由职工自建的住宅,亦实行有限产权管理。

1986年7月12日,县政府常务会决定公房出售。城乡建设环保局以(1986)55号文件《关于原有职工住宅出售给职工个人有关问题的决定》精神,采取财政补偿出售的办法,原租房住户可优先购买。共计出售120套(院),其中,西门外住宅6套,红军院13套,家属院1~5栋住宅楼101套。凡出售的直管公房,实行有限产权管理。县房管所统管供水、排水、道路、供电和公用土地。房屋自住和继承,5年内不得出租、转让或随意出卖,5年后退房,由房管所按原出售价折价收购另行出售。原红军院前8户住宅1987年12月移交民政局军干所管理。

设计施工管理

民国时期,建设科曾制订《县建筑管理规划程式》(县城关市镇内公私建筑除法令有规定外之规划),仅为一纸空文。民房和学校、庙庵、祠堂等房屋的兴建,由主建者或组织者自行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城镇建设和全民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国家计划,建筑设计施工由计委管理,建设单位配备专人监理施工。集体单位建筑设计施工由主管上级管理,单位指派专人现场监理施工。60年代,手工业管理局代管部分施工任务。1970年后,县计委城建组专管县城建设,专人管理设计施工与监理。1977年,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规划组和城建组分管县城建设设计与施工。从1980年起,县建委城建组分管设计、施工、验收等。1984年后,城建局设计管理室分管设计,城建股分管施工、验收。

1966年前,县建筑社由手工业联合社(也称手工业管理局)管理。社队建筑队由社队自行管理。60年代末,国营地方建筑工程队建立后,先后由工业交通局、建委、城建局管理。1976年后,乡镇建筑队先后由社队工业局、乡镇企业局管理。

环境保护管理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咸阳地区环保监测站即在高陵氮肥厂、县造纸厂、泾河磷肥厂和化工厂建立环保档案卡,实施监测管理。1980年,县建委(后改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内设环保环卫组,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意义、目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以防为主,以管促治”的方针,对有严重污染排放的企业,采取一定的行政干预措施,督促实施治理控制。对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超国家标准的单位,试行征收排污费的办法,强制排污治理。至1989年,因无环保专业人才和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难以实施经常性的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