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民国十三年(1924)至二十七年(1938),县政府一科(民政科)管理土地。二十八年(1939),设地政科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1950~1983年,由县民政局管理。1984年,改由县农林局管理。1987年6月,成立县土地管理局,各乡(镇)设土地所。依照《土地法》对全县土地实施管理。
第二节 行政管理
耕地管理
历史上,土地私人所有,由私人使用、处理。唯河流、滩地、学田地、寺庙地等为公有土地,由县政府(县署)管理。民国初年,全县进行土地产权查验、估价、颁发地权证。二十八年(1939)地政科成立后,先后几次对全县土地进行分级估价及变更登记。三十五年(1946),地政科举办土地登记,颁发地权证书(房产列入它项权属栏内登记)。
新中国成立后,全县开展土改运动,将没收地主的多余土地和征收富农、小土、工商业家的部分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和城镇贫民,使耕者有其田。土改结束后,县政府颁发地权《土地证》。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外,土地私有转变为农民集体所有。由社、队或经济组织保护、使用和管理土地。1982年后,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集体所有的耕地,由农民承包经营,所有权不变,农民在合同期内享有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报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土地使用权定期进行调整或变更。一般5年小调整,10年大调整。
非农业用地管理
村民宅基用地 历史上,村民宅基在自有土地内自定。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农业合作化,私有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村民旧宅基使用权不变,新宅基由社、队在规划区内划定。60年代后,搬迁和新建宅基地面积,由土地管理部门控制,按上级下达的年度指标,经个人申请、大队审查、公社勘察同意,上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旧宅基搬迁划地6分,新宅基5人以上户划地5分,5人以下划地4分,由小队、大队、公社三级干部现场丈量。1975年,学习外地经验,新宅基定为2分3厘3。80年代,新宅统一划为3分。
1980年,上级下达宅基地指标210亩。实际审批535户,占用耕地214亩。1989年,市政府下达宅基地指标235亩,其中非耕地75亩,耕地160亩。实际审批878户,占用耕地263.4亩。
乡村企业用地 用地单位或个人,持县或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选址占地平面图、用地补偿协议、资金证明等,经公社(乡镇政府)审核,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由县、公社(乡)两级组织划拨。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按规定向土地权属单位交付补偿费,占用耕地要向县财政局缴纳耕地占用费。1978年,乡企用地指标15亩,实审批3亩。1985年,乡企用地指标30亩,实际审批30亩。个别乡镇超过审批用地数量。1989年,乡企用地指标10亩,实际审批6亩。
城建交通用地 用地单位持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建计划任务书和其它批准文件以及规定的协议、证明、图、表、册等材料,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土地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用地单位须向被征地单位交付土地补偿、安置费,向国家缴纳土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城镇建设配套等项税。领取用地批准证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建交通部门划拨。1978年,基建用地指标48亩,实际审批45亩。1985年,基建用地指标125亩,实际审批110亩。1989年,上级下达建设用地指标365亩,实际审批135.22亩。
地籍普查
1986年,对全县的土地进行普查试点。1989年4月,对全县301个单位325宗国有土地进行地籍登记。1989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70号文件规定,对全县土地资源进行详细调查,查清全县土地类型、数量、分布、利用现状和权属关系,编成《高陵土地资源》一书,为认识本县土地资源、科学管理土地,提供基础性的科学依据。
违法案件查处
1987年9月,全县开展土地清查,查处国家建设单位征而未用长期荒芜土地1846亩,查处村民违法占地建设438起,占地343.22亩。1987~1989年,全县查处土地违法案件553起。违法占地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乱建企业或宅基地建房,批少多划,批非耕地实际占用可耕地等。对征而未用,长期荒芜土地予以收回;对村民违法占地进行罚款或拆除,狠刹了乱占宅基违法建房歪风。1989年,县土地局协同有关单位,处理了县中医院与鹿苑镇北街9组及县保险公司与草市4组多年的土地纠纷问题。
第三节 土地利用
989年土地资源调查,全县总土地44.10万亩,折合294平方公里。土地利用现状分耕地、园地、林地、居民及工矿企业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等。
耕地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耕种3年以上的新滩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零星果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以及宽度在2米以下的路、沟渠、田埂等。1989年,全县耕地面积有29.48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6.85%,比1949年的33.53万亩减少4.05万亩。
高陵县1949~1989年耕地面积统计表
表11-13
┏━━━━┳━━━━━┳━━━━━━┳━━━━┳━━━━━┳━━━━━━┳━━━━┳━━━━━┳━━━━━━┓ ┃┃耕地面积┃人均耕地┃┃耕地面积┃人均耕地┃┃耕地面积┃人均耕地┃ ┃年份┃┃┃年份┃┃┃年份┃┃┃ ┃┃(万亩)┃面积(亩)┃┃(万亩)┃面积(亩)┃┃(万亩)┃面积(亩)┃ ┣━━━━╋━━━━━╋━━━━━━╋━━━━╋━━━━━╋━━━━━━╋━━━━╋━━━━━╋━━━━━━┫ ┃1949┃33.53┃4.24┃1975┃30.97┃1.85┃1984┃29.99┃1.60┃ ┣━━━━╋━━━━━╋━━━━━━╋━━━━╋━━━━━╋━━━━━━╋━━━━╋━━━━━╋━━━━━━┫ ┃1952┃33.93┃3.77┃1978┃30.55┃1.74┃1985┃29.77┃1.55┃ ┣━━━━╋━━━━━╋━━━━━━╋━━━━╋━━━━━╋━━━━━━╋━━━━╋━━━━━╋━━━━━━┫ ┃1957┃34.18┃3.26┃1980┃30.50┃1.71┃1986┃29.65┃1.51┃ ┣━━━━╋━━━━━╋━━━━━━╋━━━━╋━━━━━╋━━━━━━╋━━━━╋━━━━━╋━━━━━━┫ ┃1962┃31.14┃2.46┃1981┃30.47┃1.69┃1987┃29.63┃1.48┃ ┣━━━━╋━━━━━╋━━━━━━╋━━━━╋━━━━━╋━━━━━━╋━━━━╋━━━━━╋━━━━━━┫ ┃1965┃31.93┃2.46┃1982┃30.44┃1.66┃1988┃29.56┃1.46┃ ┣━━━━╋━━━━━╋━━━━━━╋━━━━╋━━━━━╋━━━━━━╋━━━━╋━━━━━╋━━━━━━┫ ┃1970┃31.53┃2.13┃1983┃30.40┃1.64┃1989┃29.48┃1.41┃ ┗━━━━┻━━━━━┻━━━━━━┻━━━━┻━━━━━┻━━━━━━┻━━━━┻━━━━━┻━━━━━━┛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园地。1989年,全县有园地1800亩,占总土地面积的0.4%。比1949年的400亩增加1400亩。
林地
全县生长乔木、灌木、竹类等林木的土地,不包括铁路、公路、河流、沟渠、池塘的护路、护岸林,以及机关学校、厂矿和群众绿化四旁植树。1989年,共计1119亩,占总土地面积的0.25%。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城乡居民点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面积5.75万亩,占全县总面积的13%。其中全县城镇建制的居民点用地4048.2亩,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7.04%;农村居民点用地48756亩,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84.45%;独立工矿用地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共计3677.50亩,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总面积的6.39%;居民点以外的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用地共1217.70亩,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2.12%。
交通用地
全县居民点以外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护路林)交通用地7711.40亩,占总土地面积的1.75%。1949年,各种道路较少,占地面积很小。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和地方公路增加,特别是1976年后,大搞园田化建设,交通用地增加了92%。
水域
全县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滩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地、道路等,水域占地77236.7亩。主要是河流水面36288.95亩;坑塘水面621.5亩,苇地654.5亩,滩涂31692.85亩;沟渠7978.9亩。占总土地面积17.5%。
未利用土地
全县未利用土地803.3亩,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0.18%。其中荒草地226.3亩,田坎577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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