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稽查

明时,税监从九品官,监理税收。清光绪十六年(1890),统税所对私膏缉查甚严,当时有“罚款局”称谓。民国时期,税捐稽查业务扩大。

新中国成立后,税收稽查加强。1950年,成立县工商民主评议委员会,负责工商税评审征收。1952年,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查出偷漏税32388元。1953年整顿行商,健全行商货物登记。1956年对私营改造时期,查处各种违章案件124起。1957年,承办国营企业利润监督汇解和就地监缴工作。1973年,查出瞒利漏税191户,税款17378元,乡村工副业漏税167户,税款15115元。1977年,开展百日税收大检查,查处大案47起,补收税款51973元。1981年,查出偷、漏税款12797元。1986年,设立举报中心,查补漏税款859472元,1987年,查处偷漏税款342144元。1989年,设立监察科、税务督察室、稽查队,强化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