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本县开征的税种,除农业税(又称田赋)和各项摊派外,各项工商税尚有差异:
宋至明代有五项:四季课钞(工商管理费),商税课钞(货物税),门摊课钞(营业税),油课钞、酒课钞。
清雍正九年(1731)至光绪十一年(1885),征收课税银、牙帖、当税、地税、畜税、牙税等六种。期间,咸丰八年(1858年),曾开征百货厘金。以活厘为税的性质,抽之于行商。以板厘为交易性质,抽之于坐商。光绪十六年(1890),开征土药统税。三十二年(1906)又征收烟灯捐等。宣统三年至民国八年(1911~1919)有地丁银附加、契税、畜税、烟、酒、糖、茶税、印花税、斗捐、棉捐、乐捐、房捐、地捐、油捐;还有肉厘、地租、领帖费等。其中领帖费在民国八年(1919)改为木捐、炭捐、牙捐。二十四年(1935),地丁银附加并入田粮,肉厘改为肉税,烟、酒、糖、茶税、油捐5种改名为统说税二十五年至三十七年(1936~1948),计有7捐,即乐户捐、木材捐、炭捐、筵席捐、娱乐捐、棉包捐、斗捐;有11税,即田粮税、牲畜税、屠宰税、货物税、契税、印花税、房地税、地价税、官产出租税、营业税、营业牌照税;有“一费”,即:土地登记费。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各捐。1950~1952年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棉纱统销税、牲畜交易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10种。1953~1958年,停征2税,即房地产税、药材交易税;继征9脱,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车船牌照税、工商业税、屠宰税、文化娱乐、利息所得税。1959~1972年,简化征收,合并税种,开征集市交易税,停征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继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晚、屠宰税。1973~1981年,停征一税(集市交易税);继征5税(工商税、牲畜交易晚、工商所得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1984年,开征增值税。1985年,征收有产品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奖金税、髫值税、建筑税等。1989年,征收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包括国营、集本企业及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辜税、牲畜交衬税、房产税、奖金税(包括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印花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建筑税、车船使用税、能源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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