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税赋按朝廷规定统一征收后划解留成比例,作为本县财政费用。民国初期,地方割据,随意摊派,财政混乱。十三年(1924)建立县级财政机构,编制县财政预算,由省管理,统收统支,县财政只管各项附加摊派。二十二年(1933),省财政厅审编《关中各县二十二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案)书》下达各县执行。地方不敷部分,由附加摊派弥补。
新中国成立初,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制,即收入往上缴,支出向上要,收支两条线报批的供给型财政。1953年,县级财政预算体制建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收入分类分成,支出按隶属关系支付。1958年,国家下放企业,下放财政,实行以收定支,3年不变制。省将地方各税收入、县级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收入等划作县固定收入,其余各项收入分别划定留解比率。是年11月,建立公社一级财政,县采取下放财权、人权,统一财政方针政策,统一计划,统一财政制度,收支包干。由于经济建设出现“高指标”、“共产风”,只实行了1年。1961年省上集中财权,将商业企业和邮电收入上划,1962年,又改为划分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1963年,又执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据1964年《财政收支情况报告》载,收入总额上划74%,留县26%,超支部分除动用周转金外,不足部分向专署借款。农业税附加上解专署30%、留县70%;工商税附加全部留县。1965年,执行收入总额分成加小固定,支出由上级下达分类指标,各项事业经费地方有权调剂,基本建设投资上级拨付,地方安排。1966~1970年,除1968年执行统收统支外,其它各年均执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71年,实行“收支大包干”,逐年核定地方收支总额,收大于支,包干上缴,支大于收,差额补贴,一次定好,一般不作调整。1972年,执行收入分成,收入不包干。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比例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体制。具体为收入留县75.6%,上解24.4%,超收全部留县,除基本建设和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由上级拨付外,其余支出均在总额内包干,自求平衡。1976~1977年,超支部分,上级给予差额补贴。再次建立公社财政,采取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节余留用。1978年,对超收部分规定留县71%,上划29%。1979年,执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
1980年,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开展,县财政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即划分各级财政收支范围,确定收支预算基数,收大于支按比例上缴,支大于收由工商税中确定比率,调剂不足。分成比例和补助数额确定后,由县包干、自求平衡,5年不变,较为彻底地改变了统收统支的“大锅饭”为“分灶吃饭”。划入本县收入范围的是:工商所得税、盐税、农业税、滞纳金、罚没收入及其它收入,县属企事业收入的利润留县20%。工商税属地、县两级的调剂收入。大的自然灾害救济及一次性支出由地区另列专款拨给,收入增长部分上解10%。1984年,本县划入西安市辖县,财政收入分成比例为:固定收入全留,调剂收入上划29.26%,留县70.74%。1985年,执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制。县政府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采取“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8年,预算包干采取“包死基数、确保节约、节支留用、超支不补”;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采取“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对乡镇财政采取“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短收减支、结余留用、一年一定”。
财政监督,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财政科内设立专职审计员,配合县监察部门对各单位财政、财务、财经纪律等检查和督促。1961年,恢复财政审计制度,在财税局内配备专职财政审计员。“文化大革命”期间审计制度瘫痪。1980年,在乡、镇设立财政组。1981年,企事业单位发展财政监察通讯员。1984年,县设审计局。1985年后,县、乡两级事业单位先后成立内审机构,开展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等监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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